从市人社局获悉,9月1日起,十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其中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225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
据了解,本次调整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全省将现行的1300元、1020元、900元依次调整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档,平均增长21%。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元、11元、9.5元拟调整为16元、15元、14元、12.5元。十堰城区适用于第三档标准,其他县市区则属于第四档区域。
目前,十堰工资标准是2013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城区102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分别为11元/小时;丹江口、郧阳区、房县、竹山、竹溪、郧西为90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为9.5元/小时。此次最低标准调整后,十堰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将提高205元,上调至1225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上调为14元/小时;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将统一执行同一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为12.5元/小时。
据悉,本次调整是继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钟点工的小时最低工资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十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十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十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