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粤府函〔2015〕20号文《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中的三类标准执行,即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
二、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长期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严格依法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