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中国公务员工资现状及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9-19 07:39:24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中国公务员工资现状及法律法规

  “高薪养廉”对于现在的中国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早在宋代就有“厚俸养廉”,但结果财政负担增加,官员贪腐依旧。到了清代,“养廉银”为官员本薪的10倍到100倍,清朝地方贪腐情况仍为历史之最。

  中国历史上的两次“高薪养廉”皆以失败告终,倘若没有一整套合理的监督机制,“高薪养廉”依然只会是看上去很美。

公务员薪资差异较大

  目前公务员的薪酬是“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的模式,相当一部分劳动报酬是以非商品的形式无偿提供给职工,不进入工资。

  仅就经济差别而言,国家对各级公务员的基本工资虽然有统一规定,但实际生活中不同部门间公务员收入迥异,特别是实权部门和“清水衙门”间甚至可达3-10倍。

  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补助、奖金、津贴,曾经存在于每个公务员的收入中,而其名目和数额的多少,决定着不同部门公务员实际收入的高低。

  它可以进入工资单,也可以以现金、代金券或实物福利等方式,直接进入公务员的腰包,这早已是十余年来的不争事实。

  实权部门的收入主要有两处来源,一个是各级财政乃至各个部门自行规定的“津贴补”;还有一个是单位自己的“小金库”。

  就机关分类来讲,部分事业单位如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垄断行业的人员全国平均收入在3000元以上。而国税、地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等管钱部门的收入平均每月在2000元左右。收入相对较低的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党委序列部门平均每月大约在1000元左右。

  如按地区来分,经济发达地区公务员的收入远远高于不发达地区。

  上海、北京、深圳、广东、江苏、浙江这些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公务员的平均收入在3000元以上。辽宁、海南、吉林、黑龙江、甘肃、新疆、青海、陕西、湖北这些经济较发达省或者国家给边疆补贴、西部开发补贴的省份,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800元左右。而对于河北、湖南、云南、陕西、福建、河南等,这些不太发达的地区,国家都给予拨款帮助,平均月收入在1200元左右。

  山东省的经济还算可以,但如果没有国家拨款,自力更生很困难。安徽、贵州尽管国家拨款,但经济较差,平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

薪资差异大滋生腐败

  公务员和其他部门收入差距拉大,一些公务员产生攀比心理。薪资过低或者同级不同职务的公务员薪资差异较大,更易滋生腐败行为。

  薪资过低容易导致腐败在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然而,即使薪资再高,也不会超越腐败的收入。因此,高薪养廉虽在一定程度上能规避腐败,但并不是治理腐败的灵丹妙药。

  一些地区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将薪资差距减小,擅自出租政府大楼。如位于江苏无锡市滨湖区的公共卫生大楼,把两层楼出租给了一家大药房作为经营场所。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公共卫生大楼出租给这家大药房的租金仅是市场价的一半,让人怀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另外,还有的政府大楼将房间出租并改造成咖啡厅、茶室等,用于商业经营。

  专家表示,在没有经过相关手续并交纳一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就把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商业出租的行为,涉嫌违规。

  薪资差异过大导致“灰色收入”浮出水面。一些公务员利用职权的便利收取“黑钱”,自己的薪资在这些“灰色收入”面前就显得不起眼了。如果白纸黑字的工资条不能满足低收入者的生活需要,那么“灰色收入”在满足他们生活和心理需要的同时,也恰恰成了他们财源滚滚的“源泉”。

改革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有关公务员的薪资法律法规调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收入差距拉大的阶段;一个收入差距减小的阶段。

  1950年1月,当时的政务院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工资标准表》,第一次拉开了工资档次,如部长的平均工资是办事员平均工资的10倍以上,最高级首长的收入与最低级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差28.3倍。

  1952年3月,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全国供给制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这次增加津贴幅度较大,尤其是级别高的人员增幅大,级别低的人员增幅小。

  到了同年7月,工资制仍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这项标准的工资档次差距仍然很大,最高级首长的收入与最低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差25.9倍。

  1956年是中国公务员薪资改革的拐点年,为了缩小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党中央、国务院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重点降低17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资,级别越高降低幅度越大,调整后的工资差距开始缩小。

  1960年的工资标准一直延续到1985年,这期间,干部的工资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可谓是25年一贯制。

  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在不断探索中完善的。公务员是政府工作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如何更好地促进公务员薪资法律法规的完善需“稳中求变”。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方向将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确定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强化工资级别与待遇挂钩;在清理整顿各地区、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以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2006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从政府的工作报告到中央政治局会议,收入分配问题受到的重视程度已经提升了一个高度。

《公务员法》保障合法权益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做了详细说明。

  法律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务员的薪资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如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

  如因公致残的,公务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法律同时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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