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税?
加班费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中国人才网知识延伸:
加班费属于工薪收入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也是当前一个存有争议的话题。
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已经先后进行了6次修订,是修订频率较高的法律之一。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从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新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由于工作需要员工进行加班,尽管所牺牲的是个人休息时间,所得到的报酬仍然应当属于工薪收入。从这一点上看,费先生所在的科技公司扣缴加班费的个人所得税并无过错。
但是,根据新税法第4条第3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允许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加班费是不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呢?目前,在这一点上颇有争议。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曾有这样一份提案:“将加班费纳入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范畴,免征个税”。其理由是,按国家规定,加班费是8小时之外的额外劳动收益,属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范畴,不应纳入个税范围。
其实,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还有经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此条例对税法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第13条中规定:“税法第4条第3 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人士针对这一问题也曾作出过专门解释: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既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已经加以界定,并未将加班费纳入其中,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又是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执行部门,这些解释是比较具有权威性的。为此,在国家有关政策尚未作出调整之前,加班费应当并入工薪收入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