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改革方案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和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21 13:52:12
 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好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以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的通知》(临政办字〔2013〕19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生活的关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思想和行为引导,既要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弘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传统,勤奋工作,勇于奉献;又要提倡劳逸结合,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使广大干部职工保持身心健康,能够以更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也有利于促进旅游、文化等服务业发展,合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增强家庭和社区的联系,推动城乡统筹和建设。因此,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从加强队伍建设和保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统筹做好休假安排,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和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新录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三、科学合理制定带薪年休假计划,严格规范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发放秩序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在考虑工作人员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年休假计划,不得以人员少、工作忙等为由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使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全部休年休假。妥善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搞好工作衔接,合理进行岗位和人员调配,在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同时,不能因休假而出现缺岗、工作断档等情况。休假期间若遇紧急工作且必须由本人完成的,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安排,事后由单位及时安排补休。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本年度休假计划,经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同时报县人社局备案。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确定的年休假计划,要严格落实。对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县人社局审定,但不能超过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对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员,要按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科学分析不休原因,准确评估工作绩效,严格审查把关。对经审查确定不休年假的人员,要在工作单位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计发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批。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调休补休情况、未休假人员审核及公示情况等,并附年休假计划台账、公示文件。没有建立台账管理或台账记载不清的,不得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要逐步纳入工资统发。
  四、切实加强对带薪年休假的组织领导
  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并对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公布休假计划及休假登记情况,接受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更不得以不能安排年休假为借口另行发放或变相发放补贴、奖金和福利。工作人员在休年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严禁借休假之机组织公费旅游。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县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围绕加强年休假计划管理,全面掌握各单位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效果和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要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述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及时处理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问题发生的争议。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年休假,抓紧拟定的年休假计划,并于年底前落实到位。县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确定的年度年休假计划要于每年2月底前报县人社局备案。度的年休假计划要于10月底前报县人社局备案(具体承接科室: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联系电话:322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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