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条例第三十三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条例第三十四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