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定额加发71元。
2.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2%予以加发。
3.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2%予以加发。
(二)倾斜调整。
1、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1.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
2.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
注: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
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3、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4、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伤残津贴在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5.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调整对象
1.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3.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