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死亡赔偿项目与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安徽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安徽省将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此次待遇调整自11月起实施,参照该标准执行。
安徽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10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四、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其他事项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并于1月30日前上报《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1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