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南京2019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09-16 23:35:22

 昨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3类重新划分为8类,新政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我市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目前,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而定。此前,3类行业缴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0.8%和1.2%。”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相关人士介绍,原来将行业划分为3类比较粗而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各个行业中的真实工伤风险差别,不利于用人单位合理缴费。此次调整后,全市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细分为8类,其中,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1.2%升至1.9%,风险程度由低到高,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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