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职工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进行了调整,待遇数额相应提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根据我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476元。按照上述基数和标准,确定我市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为2423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880元。
除了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外,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以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因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标准】
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分别为:576880元和24238.02元;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部分生活护理依赖、大部分生活护理依赖和完全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为:1211.9元、1615.87元、2019.84元;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职工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标准分别为:5级为88872.74元和145428.12元;6级为72714.06元和121190.10元;7级为52515.71元和80793.40元;8级为40396.70元和64634.72元;9级为28277.69元和48476.04元;10级为16158.68元和32317.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