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实行定额结算的病种或医疗项目,由市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驻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市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定期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