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 法律依据 | 配套规定 | 计算公式 | 数额 | |
医疗康复待遇 | 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单位支付】 |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2、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 本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 ||
医疗费 | 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
康复费 | 比照医疗费。 | ||||
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 参照《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 | 一般为30元∕天×住院天数 | ||
交通食宿费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仅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 | ||||
伤 残 待 遇 | 伤残辅助 器具费 | 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 |||
生活护理费 (按月支付) | 1、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2、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单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护理的,为完全不能自理;三项需要护理的,为大部分不能自理;一项需要护理的,为部分不能自理 | 完全不能自理: 3694.2×50%=1847 大部分不能自理: 3694.2×40%=1478 部分不能自理: 3694.2×30%=1108 | ||
伤残补助金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级:本人工资×27 二级:本人工资×25 三级:本人工资×23 四级:本人工资×21 |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的工作。五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五级:本人工资×18 六级:本人工资×16 |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七级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七级:本人工资×13 八级:本人工资×11 九级:本人工资×9 十级:本人工资×7 | ||||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 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支付】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 | ||||
伤残待遇 | 医疗补助金 | 五级和六级工伤的,经本人提出,可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支付24个月,六级支付21个月; | 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 | 五级的医疗补助金: 3694.2×24=88660 六级的医疗补助金: 3694.2×21=77577 | |
七级至十级工伤的,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支付15个月,八级支付12个月,九级支付9个月,十级支付6个月. | 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规定。 | 七级:55412.5 八级:44330 九级:33247.5 十级:22165 | |||
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支付】 | 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支付24个月,六级支付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 | 五级的就业补助金: 3694.2×24=88660 六级的就业补助金: 3694.2×21=77577 | ||
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支付15个月,八级支付12个月,九级支付9个月,十级支付6个月. | 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规定。 | 七级:55412.5 八级:44330 九级:33247.5 十级:22165 | |||
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694.2×6=22165 | ||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26955×20=539100 | |||
供养亲属 抚恤金 (按月支付) | 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抚恤金总和不应高于生前的工资。 | 参见《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配偶或父母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 | 配偶:月工资×40% 其他亲属: 月工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 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