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对5—6级伤残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第(2)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