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青岛十级伤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青岛十级伤残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一、青岛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5个月的本人工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5个月的本人工资。赔偿标准等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青岛十级伤残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营养费
7.住宿费
8.十级伤残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青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意识消失;
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③不能工作;
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③明显职业受限;
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③职业种类受限;
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②各种活动降低;
③不能胜任原工作;
④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③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④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②远距离活动受限;
③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