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杭州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6 04:57:57

  杭州工伤保险待遇怎么核定?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列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不收取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3、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企业,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其在10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其名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服务指南

  1、申报工伤医疗费,需提供:

  (1)用人单位填报并盖章《杭州市职工(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

  (3)工伤治疗原始病历原件;

  (4)工伤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原件;

  (5)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出院记录原件;

  (6)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等;

  (7)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工伤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供:

  (1)用人单位填报并盖章《杭州市职工(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如已申报无需重复提供);

  (3)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原件;

  (5)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本;

  (6)如需社发则填写《杭州市工伤保险社会化发放申请表》(一式一份)单位盖章;

  (7)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原件(如已申报无需重复提供)。

  3、工亡职工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需提供:

  (1)用人单位填报并盖章《杭州市职工(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

  (3)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工伤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原件。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领,需提供:

  (1)用人单位填报并盖章《杭州市职工(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如已申报无需重复提供);

  (3)死亡证明(复印件)(如已申报无需重复提供);

  (4)用人单位填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一式三份);

  (5)如需社发则填写《杭州市工伤保险社会化发放申请表》(一式一份),单位盖章;

  (6)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工伤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原件(如已申报无须重复提供)。

  5、工伤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申领,需提供:

  (1)用人单位填报并盖章《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一式五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

  (4)本人一寸近照五张;

  (5)审核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6、工伤康复办理,需提供:

  (1)已办理工伤康复应提供材料:

  ①《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

  ②近期病历记录原件;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

  (2)初次办理工伤康复应提供材料:

  ①《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

  ②身份证复印件2份;

  ③《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如从未申报过工伤待遇的需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原件);

  ④工伤近期就诊病历记录原件。

  7、老工伤人员托管需提供:

  (1)《企业老工伤人员确认表》;

  (2)《企业老工伤人员委托缴费审核表》;

  (3)一寸照片两张;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工伤治疗原始病历和最近就医的病历记录原件;

  (6)如有鉴定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8、工伤职工统筹外就医审批

  (1)工伤职工在省、市三级甲等医院治疗时,因伤情需要转外地就医时,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可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杭州市工伤职工转统筹外医院治疗审批表》或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表格,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和转诊医院填写盖章后,持住院治疗的相关原始材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表格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市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工伤职工或单位在报销统筹地以外医疗费用时,须持已提前审批同意的《杭州市工伤职工转统筹外医院治疗审批表》、费用支付申报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及相关材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职工在统筹地发生工伤,经抢救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因生活起居照顾不便要求回户籍地继续治疗的,须持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备案的《杭州市工伤职工回户籍地就医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可享受在户籍地医疗费用的报销,但不享受交通食宿补助。

办理程序

  1、根据工伤待遇申领的不同情况,填写不同表格。

  2、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3、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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