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邯郸市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7 03:31:13

  从邯郸市人社局了解到,邯郸市已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工伤保险新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商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商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在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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