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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发布时间:2023-09-18 09:28:56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各有关普通高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高考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重大部署,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0〕1号,附件1)精神,进一步拓宽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就读重点高等学校升学渠道,提高我省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就读重点高校的比例,促进教育公平,现将我省2020年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2020广东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一、招生高校与专业、实施区域及招生方式

(一)实施高校与专业。“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院校为教育部直属有关试点高校,招生学校及专业详见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地方专项计划”招生院校由我省部分本科高校承担,招生专业以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的理工类专业以及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农林、医学、师范等专业为主,招生学校及计划数详见附件2。省招生办公室将于7月份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考生公布在我省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高校及具体专业。

(二)实施区域。为落实教学司〔2020〕1号文“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工作要求,以及我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关于“重点支持原中央苏区、欠发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精神,2020年,我省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范围界定为原中央苏区县、欠发达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及我省原扶贫开发重点县。实施范围共30个县区,具体实施范围县(区、市)见附件3。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的要求和实际,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城乡区域的划分标准,以及度广东省最新行政区划,我省将“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确定为上述实施范围内,除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即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之联接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之外的区域。其中,民族自治县全县纳入实施区域。具体实施区域区划名称见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三)招生方式。“高校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实行单独志愿、单独投档录取,录取时间原则上在本科批次前进行。录取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原则上不低于相关高校同批次录取标准。“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纳入本科批次进行,实行单独划线,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方式。

二、报考条件

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

(一)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实施区域内。考生本人具有上述区域连续3年以上户籍,户籍时间计算节点为2020年8月31日。

(二)考生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报考“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高考成绩预计分别达到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相应的分数线。

三、填报志愿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报名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方能在普通高考志愿填报时选报“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普通高考“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填报志愿时间以省招生办公室将于7月份印发的有关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工作文件的通知为准。

四、报考方式和资格审查公示

(一)报考方式

1.“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申请。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符合条件并有意向报考的考生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查看有关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了解各学校招生要求,须于5月25日前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申报,并于5月18日至25日期间,凭考生号和密码在“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以下简称“广东省普高报名系统”,网址:http://www.eeagd.edu.cn/pgks)中同时完成报名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广东省普高报名系统”中完成报名申请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高校专项计划”资格。

2.“地方专项计划”报名申请。5月18日至25日,符合条件的考生凭考生号和密码在“广东省普高报名系统”中完成报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地方专项计划”报名工作。

3.“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信息采集。“广东省普高报名系统”将采集考生及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的市、县、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以及考生高中三年的学籍等信息。

(1)考生须上传本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监护人页电子版。对于因行政区域撤并或名称调整,考生申报的户籍信息与考生户口簿上呈现的信息不完全相符的,考生须上传两者实属同一区域的证明材料电子版,否则视为虚假信息。

(2)考生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是考生的父亲、母亲,或者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法院等依法指定的监护人。考生在申报法定监护人信息时仅需申报符合条件的一名监护人相关信息。法定监护人非父亲或母亲的考生,须上传相关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电子版。

(3)考生申请报名时,如“广东省普高报名系统”呈现的考生学籍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考生须上传加盖高中阶段实际就读学校公章的学习经历证明材料电子版。

(二)报考资格审核及公示

“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按照报名点属地原则,实行网上审核。“广东省普高报名系统”与公安部门、学籍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数据对接,提供辅助审核建议。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考生申报信息、辅助审核建议,以及考生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

1.资格审核。

(1)资格初审。5月18日至28日,报名点完成考生资格初审。报名点必须指派专人认真审核考生申报的信息以及考生上传的户籍信息、学习经历等证明材料,将初审合格的考生设置“同意”标志。初审不通过的,或需要撤回给考生补充相关材料的,需注明具体原因。

初审完成后,由中学报名点在校内公示本校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县(市、区)招生办报名点公示初审通过的社会青年考生名单。

(2)资格复核。6月5日前,相关县(市、区)招生办完成初审通过的考生资格复核,将复核合格的考生设置“同意”标志。

(3)资格审核。6月10日前,相关地级市招生办对县(市、区)招生办复核合格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合格的考生设置“同意”标志。逾期未完成考生资格审核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相关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省教育厅与省公安厅、省招生办公室进行考生资格联审审核通过后,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

2.资格公示。

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公示本辖区内所有报考考生名单。对公示有异议的考生,由地级市招生办进行调查,经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确认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不得填报“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将所有被“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名单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环节工作防疫措施。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稳妥做好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电〔2020〕150号)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我省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落实“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各环节工作防疫措施,压实相关高校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

(二)严格考生资格审核,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要认真做好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信息,细化资格审核办法,逐步建立起自动审核为主、人工审核为辅的审核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行为,确保考生报名信息、纸质档案和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内容一致,确保“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真正惠及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考生。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及时公示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信息,各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网站公示信息保留至年底。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家喻户晓。各有关地级市及高等学校要创新宣传方式,结合农村和贫困地区实际及疫情防控情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招生宣传。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开展网络咨询活动,深入解读“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报考条件和招生办法,通过印发或推送考生报考指南、填报须知等材料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相关政策内容。实施区域的有关中学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班级板报、信息推送等形式,向考生介绍相关政策,努力提高宣传实效。各有关地级市要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做到政策宣传到位、报考组织到位、管理措施到位、服务保障到位,确保“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有效有序实施。

(四)强化监督,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要加大对专项计划招生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未如实填报法定监护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考生违规违纪的,取消高考报考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学籍。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地市教育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中阶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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