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内蒙古区内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确保此类招生公平、公正、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我区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的主要工作流程为:院校编制招生计划、自治区公布各院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考生高考报名、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招生计划、考生填报报考院校、院校下载报考考生信息、考生领取《准考证》、院校组织考试、院校上报考生成绩、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示考生成绩、院校确定录取结果、院校上传录取结果、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示录取名单、办理录取手续。
二、编制招生计划
1.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计划,要安排在本校年度招生总规模内,计划安排要统筹考虑统招、高职对口招生、五年制高职转段和职业教育高职阶段招生等各种形式。各高职院校应于12月5日前通过网络将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的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计划上载至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时应将本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计划纸质审批表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留存备查。
2.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高校方可开展高职单独考试招生。首次开展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计划数控制在本校上年度招生计划规模的30%以内;已经开展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单独考试招生计划数控制在本校上年度招生计划规模的50%以内。
3.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结束后,有关高校须通过“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按照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录取考生的专业和人数, 编制分科类分专业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计划,以便完成录取数据上传和新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三、公布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12月5日前,有关高职院校须将本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考生填报院校前,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 )公布有关高职院校的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各院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须简明扼要,应包含招生对象及条件、领取准考证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科目和范围、录取排序办法及其他要求等内容。
四、考生网上填报报考院校
1.所有参加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均须按要求于12月1日?12日完成高考报名,并于12月20日?26日完成网上填报报考院校。考生只可填报1所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同时要选择是否服从普通专业调剂和高收费专业(学费标准高于1万元的专业)调剂。
对于未完成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计划的高校,3月3日前,公布剩余招生计划;3月4日?8日,再次网上征集考生志愿。已完成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计划的高校,原则上不再参加征集志愿。未完成计划的高校,原则上不得追加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计划。
2.考生高考报名要正确选择报考类别,各报考类别兼报志愿规定如下:
(1)报考蒙授艺术专业的考生可兼报汉授艺术专业志愿;报考蒙授体育的考生可以兼报汉授体育志愿。
(2)报考蒙授艺术(文)、蒙授体育(文)的考生可以兼报蒙授文科或普通文科志愿;报考蒙授艺术(理)、蒙授体育(理)的考生可以兼报蒙授理科或普通理科志愿。
(3)报考汉授艺术(文)、汉授体育(文)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文科志愿;报考汉授艺术(理)、汉授体育(理)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理科志愿。
(4)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考生可兼报其他艺术类招生专业;音乐类、美术类、编导类考生不可互相兼报;报考其他艺术类考生不可兼报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招生专业。
(5)报考蒙授文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文科志愿。
(6)报考蒙授理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理科志愿。
(7)高职对口招生各报考类别之间不能互相兼报,亦不得兼报高职对口招生以外报考类别。
3.填报院校结束后,各高职院校可下载本校报考考生信息。
4.完成填报院校的考生,应按报考高校的要求领取准考证。
五、考生成绩和录取结果上报
1.有关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各科目考试和面试、技能考核等时间要求:首次填报志愿的考生,不得晚于1月15日;征集志愿的考生,不得晚于3月31日。
2.考试科目单科满分、相关环节考核最终成绩和所有科目(项目)累加总分应符合如下规定:单科(单项)不超过300分,总分不超过750分。
3.有关高职院校应于本校全部科目(项目)考试结束后7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将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成绩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4.区内高职院校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必须有相应的考试成绩,未报满的高校或专业也要进行相关的考试和考核。
5.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分科类、分专业公示所有参加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考试的考生成绩。按照相关规定,各高职院校的考生答卷和相关考试记录的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1年。
6.各高职院校将确定的拟录取名单上传至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其中首次填报志愿的考生,不晚于1月25日;征集志愿的考生,不晚于4月20日。
六、统一公示录取名单
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的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统一公示,公示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考试成绩和录取专业等。
七、工作要求
1.有关高职院校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规范组织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的宣传、命题、组考、评卷、成绩公布和录取等工作。
2.有关高职院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禁未通过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严禁以不正当方式委托、雇用学校教师、在校大学生、其他相关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工作;严禁通过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提前组织学生到校报到注册、承诺不考试即可入学、虚假招生宣传等违规方式招收学生;严禁通过凭空编造考试成绩、伪造考生答卷或考试记录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招收学生;严禁将统招未录取的先“上车”考生通过降低录取标准等违规方式按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录取。高职院校违规招生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高校承担全部责任。
有关高职院校成绩上报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随机抽查相关高校的考生原始答卷和相关考试工作记录,一经发现问题,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对相关高校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严禁教师包办学生报考手续,严禁教师有偿为高校组织生源,严禁误导或错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有关学校或学校教师以及其他人员参与违规招生的,一经查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4.考生在高职单独考试招生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处理。
八、其他
1.招生宣传、命题、组考、评卷、公布成绩、划线、录取和接待考生来信来访等其他未尽事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和本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2. 经教育部批准在我区开展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的区外高职院校,原则上应使用报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不再组织相关考试或考核。
3.已被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