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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十四项变化(二)

发布时间:2023-09-15 17:47:18

 8. 包括奥赛在内的6个加分项目成为历史

《2017年规定》中的第44条整条删除。删除的依据是《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包括奥赛在内的6个加分项目成为历史。事实上即便在《2017年规定中》,享受这6项加分奖项的也只限2015年1月1日前在高中期间获得。而2018年的应届高三考生是2015年9月才入学高一,不可能有2015年1月1日前在高中期间获得这些奖项的。所以这一条款到了2018年就成了无效条款,当然完全删除。所删除的《2017年规定》第44条的原文是:

44.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9. 四类公安民警子女录取优惠政策按照新文件执行

《2017年规定》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018年规定》中将四类公安民警子女录取优惠政策按照一个2018年新文件执行。即: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删除“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禁令

《2017年规定》第50条最后一句话为: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而《2018年规定》与此对应的第49条最后一句话变为为: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相当于删除“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禁令。为何这样改,不太明白。相信不会是鼓励“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费用”。这个只能由教育部制订者来解释。

11. 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结束寄送给高校录取考生名册宽限到一周

《2017年规定》要求省级招办“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2018年规定》 中将这个3日之内时限放宽到一周。改成省级招办“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一周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12. 省级招委会增添两项新职责

《2018年规定》第64条,省招委会的职责增加两项新内容。分别是:

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

13. 细致强调特殊招生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2018年规定》中关于“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增加了一大段内容,特别强调在特殊招生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第一次规定得这么细致。增加的这部分内容原文是: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14. 国防生招生成为历史

《2017年规定》第74条规定:

74.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事实上,虽然《2017年规定》中有关于国防生招生的条款,但是2017年的实际招生时候已经不存在国防生了。所以词条款在《2018年规定》中作为失效条款全部删除。国防生招生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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