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高考招生制度改革2018年已在上海、浙江的成功落地实施。上海、浙江的学业水平考试的分数呈现和转换方式有所不同,而后续改革省市依据各自的特点对分数的呈现和转换也有不同的设计要求。本文综合考虑中学教学、考试命题、高校招生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等多方面的因素,对新高考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转换原则进行了论证。文章对浙、沪试点方案以及其他受关注方案的特点及利弊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百分等级”的分段成绩转换方案。运用该方案对高考实测数据的分析表明,该方案能够满足学生的选科需要,较好处理学科间的难度平衡问题,符合“大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招生模式的要求,同时也缓解了学业水平考试分数呈现和转换的一些潜在矛盾。
一、引言
9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国务院《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即“两依据、一参考”的考试录取机制。《实施意见》指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下文简称学考)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并确定在上海、浙江先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两省市于9月公布了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的实施方。1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教育部《实施意见》),提出学考成绩的呈现和使用原则,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考3个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其他科目一般以“合格、不合格”呈现。
学考成绩的呈现方式以及在高考录取中的使用方式是此次高考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直接涉及到对于考生的公平性,对于高校招生的选拔性,对于基础教育的导向性以及对于高考自身的科学性,是本次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就目前正在实验的浙、沪方案以及其他可供参考的方案进行了对比研究,并从侧重操作性的角度提出了新的学考成绩呈现及分数转化方案,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二、问题的提出及解决问题的原则
依据国务院《实施意见》的精神,全国绝大部分省市都公布了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纵观各省方案,改革的总体框架均已明确,但一些省市公布的方案对学考成绩的具体呈现方式和在招生录取中的使用方式尚未有具体的操作性的表述。2017年有北京、天津等四个省市进入改革试点,2017年9月份入学的新一届高中生将使用新的课程计划和新的高考改革方案。因此,深入讨论和研究学考成绩的呈现和使用方式,对于学考的顺利实施和高考改革的推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当前改革中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瞩目、亟需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
根据国务院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学考成绩呈现及使用方案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及其带来的相关问题。
1、考生和学校间的双向选择及相关问题。即考生根据未来的职业期望和自身特长自主选择选考科目,高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提出对考生的学考科目报考要求,此即“双向选择”。按照浙、沪方案,考生选考科目只需一门在高校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可报考该校该专业。因此,招生录取中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的选考科目并不完全相同。
现行高考的“语数外+文(理)综”的考试招生模式,在录取中采用原始分相加并按总分录取的方式,由于同类考生(文科或理科)的考试科目相同,即使有的学科试题偏难或者有的学科偏易,从公平的角度也能得到考生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采用新方案后,录取同一专业的考生的考试科目有所不同。由于命题和学科属性的差异,导致各学科间不仅平均分可能会有所不同,且不同学科的成绩分布形态也不相同,因此学科间的成绩具有不可比性,不同组合的3个选考科目成绩简单相加,同样也具有不可比性。如在理科科目(如物理、化学)的考试中,优秀学生可以取得满分,但从数十年高考的成绩来看,优秀的考生在文科科目(如政治、历史)考试中取得满分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社会公众又普遍感觉物理、化学要难于政治和历史学科,这就是所谓的学科属性差异。因此,简单的将考试的原始分累加并用于录取的做法过于粗糙,即使不同科目的平均分相接近,但由于不同学科在高分数段和低分数段分布的明显差异,也极可能导致公众对公平性的质疑。
新“双向选择”方式带来了不同科目的成绩如何比较,如何相加,如何解释的问题,这是自恢复高考40年来从未遇到的新问题。
2等级呈现及相关问题。应当说,学考选考科目成绩以百分比例确定等级的呈现方式,是解决上述“双向选择”新问题的较为简洁有效的途径。
将选考科目的考试成绩用于高校招生录取,主要功能为选拔和区分,即挑选出优秀的考生进入高校学习。挑选的依据通常使用原始分直接比较,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考生在群体中的相对位置进行比较。从教育测量统计的角度看,以相对位置赋分进行多学科相加更加合理。
体现相对位置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设置不同的等级,并事先按照一定规则对各等级赋予相应的考生比例。由此得到的等级可直观反映出考生在群体中的位置,用于招生录取,既回避了原始分直接相加的矛盾,也体现出选考科目的选拔功能,符合教育部《实施意见》中“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考3个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的规定。
等级是对考生原始分转化后的一种表达。等级的划分有两种形式,基于标准参照的等级和基于比例设置的等级。学考中非选考科目的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即属于基于标准参照的等级,这也是由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参照属性决定的。教育部《实施意见》对选考科目的等级比例进行了大致的规定,即选考科目的成绩以等级呈现,一般分为A、B、C、D、E五个等级,各等级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共25%,这属于基于比例设置的等级。同时,教育部《实施意见》也强调“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基本教学质量要求和命题情况等确定”,为各省、市的等级方案制定设定出了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的空间。
显然,等级的数量越多,各等级所对应的考生比例越小,对考生的区分也更加细致。等级数量的增加也对考生的成绩分布形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命题中有计划地调控试题的难度及难度梯度分布。此外,等级方案的制定还应考虑到所在省、市高考招生录取的实际情况,如报考人数,各录取批次的录取考生比例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选考科目都采用同一等级方案进行成绩转换,其实质是对考生成绩分布进行了正态化处理(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等级比例,处理后的分布形态接近正态),这一操作的前提条件是各选考科目的考生能力水平大体均衡。但在实际选考中,情况会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各科的现行课程标准是按照学生未来发展的需要来设计的学习内容和学业水平,即各学科在课程设计时并未侧重于学科难度的一致性。因此,各学科的难度水平本身是不平衡的,这也是考生普遍认为物理学科要难于其他选考科目的原因。由于等级考成绩经转化后计入高考录取总成绩,其高利害性和考生的趋利心理导致考生在选考科目时,并不完全基于学习兴趣和个人特长,而是综合考虑到学科的学习难度。因此,一般情况下,成绩较差的考生不想选考物理,也不敢选考物理,而选考物理的考生一般为成绩中等偏上且对物理学科有学习兴趣的考生,即选考物理的考生群体的学习能力、学业水平分布会趋向于中等到中等偏上的学生。按照百分比例确定等级和转化分的成绩使用方式,会使得中等水平的考生选考物理所获得的等级较低,导致其转化分低于原始分,这将直接影响下一届考生继续选考物理的意愿,由此进入恶性循环,不利于学科教育的发展。
3、新高考招生中“大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相关问题。学考等级成绩如何满足大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要求,这是改革中的又一个关键性问题。“大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即把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以一分为单位,高分优先投档,前一分数完成投档后,下一分数才可开始投档。大平行志愿突出了分数的价值,考生高考成绩的每一分都决定考生能否投档。
按照教育部《实施意见》的等级划分方案,B、C等级各占30%的考生,导致一个等级所对应的原始分跨度将超过10分,亦即该等级的高分考生和低分考生的原始分差大于10分。这与“大平行志愿”录取以1分为单位进行投档在操作方向上多有不同,将会导致考生对从原始分到等级分转化过程中的分差模糊化的质疑。为缓解这一矛盾,各省在制定等级转换方案过程中,更多倾向于“多等级、小间隔”的等级转化计分方案。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采用“多等级、小间隔”的等级方案,如浙江的“21级”方案,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某些等级的原始分跨度超过5分,也未能解决“大平行志愿”录取中以1分为单位进行投档所带来的矛盾。
从历年高考统计数据分析,若两科目的难度系数相近,因学科不同导致的成绩分布差异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高分段考生上。由于这部分考生受等级方案的影响大,对分数区分效度更加敏感。此外,考虑选考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的属性,考试难度上将会比改革前的高考更容易,导致高分段考生数量增加,减弱对高分段的区分效度。高分段成绩的转换处理是等级方案设定中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对于低分段考生,录取院校一般为高职院校,由于目前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采取分类录取,因此等级方案对低分段考生无实质影响。
按照国务院《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学考成绩的呈现和使用的研究还必须要考虑到高中教育教学,只有符合教育教学实际的政策方案,才具备实施的基础。同时方案操作的简单易行也非常重要。有些方案以科学性为重,虽具备较好的理论依据,但操作繁琐复杂,尤其是涉及过多的技术性操作,导致社会大众由不理解到不认可和不接受。如上世纪90年代的标准分转换实验,正是由于大众的不理解、不认可而难以实施。
三、浙、沪方案刍议
按照国务院《实施意见》的要求,浙、沪两省先行试点各自的实施方案。两个方案中语、数、外三科必考科目的计分方式相同,均采用原始分计入高考总分,选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呈现方式也大体相似,都是循着“原始分数?百分比例?等级?转化分数”的路径。不同之处在于等级数量及对应的考生比例有所区别,计入高考成绩的转化分值区间也有所不同。上海方案的转化分区间为30分,浙江方案的转化分区间为60分。
对比浙、沪等级方案可看出,沪版的“11级方案”更加简洁,也便于操作,浙版的“21级方案”,因其等级较多,对考生的区分较沪版更加细致。不论“11级方案”还是“21级方案”,都会出现“中间等级对应原始分区间较小、两端等级对应原始分区间较大”的现象,这是由原始分的分布形态所决定的。所以,原始分的计分单位在转换过程中,有的区间被放大,有的区间被压缩。由于沪版方案的中间9个等级考生比例相同,相比浙版方案,等级转化更容易造成转化分与原始分的分布形态差异,并增加三科选考科目的转化分总成绩与原始分总成绩的排序错位率。当然可以认为等级转换带有公平意义的设计或教育测量学意义的矫正,但这需要进一步的论证和更加充分的理论支撑。
总的来看,浙、沪方案符合国务院及教育部《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同时也有结合地方实际的大胆创新和尝试。首先,通过百分比例设定等级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不同科目试卷间无法等值的问题,其次将等级转换为分数计入高考录取总分的做法,巧妙解决了高考科目的原始分与选考科目的等级两类成绩混合使用的问题,回避了招生录取操作中大平行志愿投档的难点,有利于招生录取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