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华东理工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发布时间:2023-09-13 17:13: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本科层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华东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英文译为East China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ECUST。学校网址是http://www.ecust.edu.cn。学校原名华东化工学院,1952年建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建有研究生院,是“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形成了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法定地址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邮政编码为200237。本科教学在奉贤校区(上海市海思路999号)和徐汇校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完成。

  第三条 证书颁发。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华东理工大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部门、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小组(以下简称招生监督小组)。招生监督小组由校监察处处长任组长、部分学院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任组员。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各类本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各地经济结构、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将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政策,最高加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其中在一本批次录取时,在学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学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第十四条 学校在江苏的招生批次及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两门)等级要求:文理科提前录取(国防生)和第一批本科(文科类、理科类)为“AB”;自主招生考生为“BB”;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江苏省第一批本科(文科类、理科类)考生若有选测科目获得“A+”,进档后加5分参与录取。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在学校调档线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

  第十六条 在考生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参考科目按不同学院的要求确定。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的专业(艺术设计类专业除外)依次按英语、数学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艺术设计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依次按美术、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其余专业依次按数学、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制定学校各专业的体检限制要求。

  第十九条 英语专业及艺术设计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对考生所考外语语种不限。考虑到学校各专业均有双语(英语、汉语)教学及相关课程使用英语原版教材的实际情况,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其中国防生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励志计划”(简称高校专项计划)、艺术设计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已公布的相关选拔实施方案或招生简章实行。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少数民族预科转正、定向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台湾免试生、香港免试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实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费与住宿费。学校对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管理,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详见《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实行按学分制收费的暂行规定(修订稿)》校财(2009)4号文)。学校采取按学分预收结算的方法收取学费,各专业预收学费标准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5500元/学年。艺术设计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为10000元/学年。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与德国吕贝克应用科技大学合作举办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和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为15000元/学年(学生在赴德期间需另缴给德方学校项目管理费5700欧元/人),上述两个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的学生赴德旅费和生活费自理;因不符合出国条件而在国内学习的学生,剩余学期学费标准改为5000元/学年。其余专业均为5000元/学年。学校住宿费视宿舍条件而不同,徐汇校区每学年300~1200元;奉贤校区每学年900~11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形成了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基础,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勤工助学为主要手段,以多样化、个性化的奖助学金为激励,以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补充的多元化帮困助学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坚实的经济保障,同时也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搭建广阔的实践平台。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b.ecust.edu.cn/,咨询电话:021-64252763,电子邮箱:zsb@ecust.edu.cn,传真: 021-6425376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64252688。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华东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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