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西南财经大学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019年)

发布时间:2023-09-19 14:19: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南财经大学。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555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西南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工作部(处)组成。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拟订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西南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 西南财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西南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我校生源结构、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解决实行平行志愿省份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录取。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105%;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120%。

  2.学校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级差法”确定专业,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3分、2分、1分、0分、0分”。当等效基准分(投档成绩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再次排序。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中外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专业只录取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

  3.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AB,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B。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安排专业。各专业优先将第一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到低依序录取;各专业在第一专业志愿没有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再将第二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须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者)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到低依序录取,以此类推。

  4.报考双语实验班以及英语、商务英语、中外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我校开设的双语实验班、国防生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英语、商务英语、中外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类(会计学)等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应当谨慎填报以上专业。

  5.我校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定向招收和培养国防生,只招收年龄在17至20周岁(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英语语种、军检合格的男性高中毕业生,应往届均可报考,在提前批次录取。

  6.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7.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四川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b.swufe.edu.cn/,咨询电话:(028)87092355,传真:(028)870929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8)87092232。

  第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南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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