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发布时间:2023-09-14 11:31:26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学校代码:14010(国标代码) 5146(在川招生代码)

  3、办学地点:四川省绵阳市

  4、学校网址:www.scctcm.edu.cn

  5、联系电话:0816-2394744 2381072

  6、学校性质:公办

  7、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8、办学层次:专科教育

  9、学制:3年

  10、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1、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12、学校举办者:四川省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三条 招生省市及专业

  1、招生省市:我校面向四川、山西、内蒙古、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福建、西藏、广东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2、招生专业及计划:我校招生专业包括针灸推拿、中医骨伤、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中药、药学、中药制药技术、中草药栽培技术、中医学、医疗美容技术、护理、助产、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管理。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为准。

  第四条 录取组织机构

  1、学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录取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录取工作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2、我校录取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

  3、考生申诉电话:0816—2385109 2380123

  第五条 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的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为考生服务”的理念。

  2、学校调阅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在105%以内。

  3、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

  4、我校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情况,在招生计划内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可对考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5、我校对国家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予以认可。

  6、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鉴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我校建议残疾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建议女生身高低于1.55米、男生身高低于1.65米的考生慎报护理专业。

  7、凡报考我校各专业考生均需能适应汉语教学和用汉语答卷,我校开设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8、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和体检等)。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如发现考生体检结果与实际不符,我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对我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等具体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我校招生信息网:zs.scctcm.cn

  2、邮箱地址:scctcm@qq.com

  3、招生咨询热线:0816-2394744 2381072

  第七条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书费等费用。我校将按四川省、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执行标准为: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专业学费:5000元/人年,其他专业41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人年。(如有调整,以各省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及贷款情况

  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奖、贷、助”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校贫困生相关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详情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奖、贷、助学金一览表》。

  第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章程以教育厅审定、公布为准。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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