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阳光招生”的工作精神,顺利开展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重庆师范大学创办于1954年,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6年创立的官立川东师范学堂,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第三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院校代码10637。
第二条 重庆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文理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学府,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重庆,校园占地2845亩,全日制本专科生28388人,校舍面积133.7万平方米,纸质图书268万册,科研设备总值1.89亿元,包括大学城校区、沙坪坝校区和北碚校区:大学城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镇大学城中路37号;沙坪坝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北碚校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各专业就读地点以各省市招办公布招生计划中的说明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全日制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类别
第四条 本科招生类别:统招文理科专业、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聋哑单招等。
第五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按照教育部、市教委计划编制要求,根据学校历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情况、各学科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求情况,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人数比率、生源质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进行分配和调整。
第六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报考及录取要求
第七条 报考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为英语;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八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其他要求:
1.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舞蹈表演、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
2.音乐学(教师教育)、舞蹈学、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不低于155厘米。
3.音乐学(教师教育)、音乐学(民族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要求发声器官及呼吸器官无疾病,口齿清楚。
4.艺术教育(空乘与礼仪)专业的身体要求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的规定,此标准体检项目与高考体检重合的部分以高考体检为准,对高考体检未涉及的项目,考生可自行检测。
5.师范类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材无严重残疾。
第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体检、成绩和档案等项目进行复查,对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按照我校专业培养计划,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考生的实际情况,在录取中对考生的相关单科成绩有适当要求;对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口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1.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2.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我校优先录取。
3.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
4.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高低录取;
(2)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3)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5.艺术教育(空乘与礼仪)专业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重庆市在空乘类统测合格考生中选拔。
6.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如果学校组织了校考,其专业成绩以校考成绩为依据;在没有组织艺术类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成绩认可当地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成绩。
(1)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设计学类、美术学、产品设计(珠宝首饰设计)、绘画、戏剧影视文学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
(4)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专业在专业成绩合格基础上,按高考文化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5)音乐学(教师教育)、音乐学(小学教育)、舞蹈学专业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30+专业课成绩/专业总分70。
(6)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舞蹈表演按专业成绩录取。
(7)音乐表演专业招收声乐、钢琴、二胡、古筝、小提琴、手风琴、单簧管、萨克斯、小号、长号、次中音号、圆号、大号、西洋打击乐为主项的考生;音乐表演(流行音乐)专业招收流行声乐演唱、流行键盘、电吉他、电贝司、架子鼓、流行管弦乐为主项的考生。各省专业统考成绩前5名不受乐种限制。
(8)舞蹈学专业不招体育舞蹈、流行舞蹈。
7.体育教育专业考生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的投档方式择优录取;重庆地区考生文化、专业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计划人数的前25%且英语不低于80分的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优先录取。
8.学校有部分本科专业分别按学科或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两年内根据学生志愿与学校办学实际实行专业分流,具体大类及分流专业入学后根据教学安排统一公布。其中,工商管理类包括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
9.我校具有招收“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计算机、金融、统计学大类实验班(简称:121项目)资格,起金融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统计学三个专业(类)招生,实行分段培养。第一学年在我校学习,课程由我校教师和美方合作大学教师共同授课。第二、三学年学生自愿申请赴美进入121项目美方合作大学的相应大类专业学习(英语必须达到对方相关要求,未申请赴美学习的可继续在我校相关专业学习),第四学年返回我校学习。学业结束后符合我校及美方大学的毕业条件,授予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美方合作院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我校和美方院校学士学位证书。能够承担办理出国手续和在美国大学学习至少两年所需的费用。该项目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收调剂。
10.根据重庆市统一安排,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就业面向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区、璧山区、垫江县、忠县、梁平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城口县,最终区县分布及人数以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11.江苏省因实施新高考方案,录取原则为:
(1)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要求达到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2)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
1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
第五章 奖、助、贷学金和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突出,可参评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奖励金额2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奖励金额1000元/生?学年,三等奖奖励金额100元/生?学年,并发放荣誉证书。另外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参评校级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业表现、文体竞赛、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突出表现)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十三条 对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以多种形式给予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香港应善良助学金、中华慈善总会德源希望基金、中和珍贝贫困大学生爱心助学金、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中鑫珠宝助学金等。学校设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交经办银行审批。
第六章 收费及其它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年初按学年学费预收,学年末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标准学制4年,修业年限3-6年,本科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考核合格,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德、智、体、美综合素质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署名重庆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授位要求的学生,授予本科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121中美联合培养双学位国际班学生,第一至第四学年按照重庆市物价部门批准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赴美国学习期间除按照重庆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外,还应按照美国相关大学的标准向美方大学缴纳学费,还需承担办理出国手续和在美国大学学习至少两年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高水平运动员、特殊教育(信息与资源)、运动训练等特殊类别招生录取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阳光平台最终公示为准,本章程内容由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
招生咨询电话:023-65911111 学校网址:www.cqnu.edu.cn
电子邮箱:cszb@cqnu.edu.cn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镇大学城中路37号
邮政编码:4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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