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职业大学创办于1984年,是由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05年以来,学校先后荣获全国高职专科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福建省文明学校、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全国高职专科院校科研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第二轮高职专科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再次获专家一致好评。
学校位于我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首届东亚文化之都、著名侨乡泉州市,占地630亩,建筑面积20.83万平方米,学校现有高级职称教师135人,博硕教师300多人,教学仪器设备8000多万元。全日制在校生近万人。学校设有土木建筑工程、经济管理、文化传播、外语外贸与旅游、信息与电子工程、机电工程与自动化、纺织鞋服工程、材料与化学工程8个学院,共有近40个专业,基本建立以应用工科、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专业结构布局。学校拥有国家级重点专业2个,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3个,教育部“以奖代补”建设项目6项,参与全国高职院校教学资源库的数字校园平台建设及6个专业的国家教学资源库建设;拥有省级精品专业7个,省级示范专业7个,省级精品课程19门,省级财政支持实训基地5个,省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9项,省级教学团队4个,省教学名师7人,省级专业带头人11人,省高校杰出青年1人,省高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2个。学校设有技能鉴定站,可开展40多个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学校新生报到率超90%,毕业生年底就业率达99%以上,海西高职名校的品牌效应日益显著。2012年,福建省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我校22个专业大类有21个大类进入前十名,其中8个专业排名全省第一。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共获全国一等奖2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15项,福建省特等奖2项、一等奖82项、二等奖102项、三等奖140项。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黎明职业大学 学校代码:11317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通港西街298号(362000)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黎明职业大学
第七条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和录取工作小组,负责本校招生日常工作和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纪律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六不准”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招生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95-22900162。
第十条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一)招生计划:我校继续面向福建省及省外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二)招生对象: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2、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十一条 招生要求
(一)考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二)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三)报考室内设计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鞋类设计与工艺、展示设计等专业的考生要有美术基础或有兴趣。报考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身体健康条件为: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
(四)报考闽台合作专业的考生入学后赴台湾高校学习一学期,赴台学习人数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选派。赴台学习的费用自理(赴台一学期的交通费、学费、住宿费合计大约需要14000元人民币),本校不收取该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录取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
(二)录取批次:高职(高专)批
(三)调档比例:按各省规定的投档比例调档。
第十三条 录取方法
(一)福建省内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批次,艺术类(美术)专科批次按照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录取。
(二)除福建省外的其它省份录取办法:
1、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若第一轮投档生源不足,可接收征求志愿的考生。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2、各批次专业确定办法: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志愿清”、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当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四条 计划调整原则: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文、理科计划互调,允许福建省内与省外招生计划互调。
第十五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字245号文核定标准范围及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等文件精神收取,普通高校高职生各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高职生学费为7200元/生.学年。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费[2012]567号文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代办费600元/生.学年,按学期结算,毕业时多还少补。学生退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助学体系:学校对新生设有“绿色通道”,建立了奖、助、贷、免、补、勤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及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录取结果在黎明职业大学校园网上公布,网址www.lmu.edu.cn ,同时邮寄录取通知书通知考生。
第十八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22900077、22902586
传 真:0595-22918928
网 址:www.lmu.edu.cn
Email:zsblmu@lmu.edu.cn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黎明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