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我校将通过自主招生的方式,招收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来自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一、招生计划
我校本科生招生计划为4600名,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规模控制在招生计划总数的2%。
二、报考条件
报考我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年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报名条件;
(二)考生及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省(区、市)确定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区域的农村;
(三)考生须具有实施区域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四)身心健康、志存高远、勤奋好学、成绩优良。
考生报考前请先确定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考生户籍、学籍资格最终确认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名单为准。
三、报名方式及流程
我校将采取学生自荐的方式接受考生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报考资格确定:根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具体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的区域和我校报名条件,结合自身情况,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二)网上报名:具有报名资格的考生,须在4月15日9:00至5月5日18:00登录阳光高考平台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按照系统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完整填写相关报名信息。
(三)申请材料准备
1.完整填写的《兰州大学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申请表》(注:该申请表须为网上报名系统完整填写后生成并下载后打印的申请表,须学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2.连续三年学籍证明,由所在中学提供;
3.考生及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口页复印件(户口复印件还须提供注明农业户口户别的页面)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申请报告(学生本人亲笔手写,主要对申请理由、爱好特长、学习能力、对高校的认识及未来发展作说明,字数在1000字以内);
5.考生班主任评价(主要从学生公民道德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进行评价,需班主任亲笔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6.其他能够证明考生特质和潜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材料。
所有材料须用A4纸张打印,并经学校审核加盖公章,按上述顺序装订(无需封面)。
(四)申请材料寄送:考生所有申请材料请务必通过特快专递(EMS)于5月6日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寄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兰州大学贵勤楼242室,邮编:730000),逾期或材料不全将影响资格评定(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四、选拔程序
(一)材料审核评定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阅,根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换算成绩分,以及个人陈述、获奖情况、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的打分,形成综合评价总分。
(二)资格认定
我校将以省为单位按照考生的综合评价总分排序,按比例择优确定入选合格名单,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示,请考生在6月22日之前登录兰州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b.lzu.edu.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查看公示名单。
五、志愿填报
被我校确定为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合格的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按照各省级招生部门的要求填报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志愿。考生可在我校投放在生源省份一批本科招生专业范围中选报专业志愿,请考生根据预估高考成绩合理填报专业志愿,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
六、录取政策
(一)被我校确定为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合格的考生,其高考成绩要求可降低至生源省(市、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录取确定专业时,可获得在其投档分数基础上加20分与重点批次投档考生进行专业排序,确定专业。
七、监督办法
(一)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工作将在我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程序。我校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监督电话:0931-8912159)。
(二)合格考生名单将报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我校本科招生网站予以公示。
(三)有关中学和相关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考生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申请者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有关材料。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我校将取消学生的录取资格,如所在中学参与弄虚作假,将取消该中学学生今后三年的报名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31-8912116 、8912748 传真:8912229
通讯地址: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贵勤楼242室邮编:730000
兰州大学主页网址:http://www.lzu.edu.cn
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b.lzu.edu.cn
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E-mail:zsb@lzu.edu.cn
九、本简章若与教育部招生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教育部有关政策为准。
十、本简章由兰州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