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招生相关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招生各省)的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各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八条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本科生招生培养,将按照小规模、高质量、有特色的原则,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规模,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九条中国科学院大学根据本校在招生各省的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第一学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省份的模拟投档情况,原则上不超过105%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严格按照要求具体实施进行。 第十一条高考录取时按考生报考志愿顺序进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省的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按高考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总分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且服从调剂,方能录取。若符合要求的考生生源仍不足,我校将调整招生计划到生源质量充足的省份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进档。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不含加分)排序,依次由高到低选择专业志愿。总分相同时,按分项(以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为序)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优异者可优先录取相关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应服从专业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招生各省因高考招生政策改革而制定的录取规则,需由我校向考生补充说明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中国科学院大学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体检标准》。 第四章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北京市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以“综合评价”选拔方式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批准的考查评价方式、标准和程序,遵循本章程的原则,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注:中国科学院大学隶属于中国科学院,以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托中国科学院一百余家研究所共同培养高级科技人才,拥有进行研究生和本科生教育的雄厚力量和优质资源。中国科学院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颁发国家批准的普通本科学历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在北京拥有玉泉路校区、中关村校区、奥运村校区和雁栖湖校区共四个校区。本科生的教育培养将以玉泉路校区作为主要基地,进入专业学习实践阶段还会在其它校区安排个别教学环节。学校注册地址:北京市玉泉路19号甲,邮编:100049。 招生联系电话:010-88256215/6714 传真:010-8825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