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北京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录取优先原则: 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录取。
第九条 同等条件录取原则: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环境工程技术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动漫)专业对考生体检有要求。色盲及色弱的考生慎报。
第十一条 通知书寄发: 网上录取结束后经招生省市考试院高招办同意,首钢工学院将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报到: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我院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首钢工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三条 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培养依据: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首钢工学院学生管理细则》、《首钢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首钢工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证书颁发方法: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首钢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章程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
第十八条 章程执行时间: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首钢工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章程解释权:本章程归首钢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6号 邮编:100144
咨询电话:010—59805806 59805809 59805808
学院招生网:http://zb.sg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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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学院甘肃农业大学高考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