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考生参加考生所在省份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成绩应达到75分(100分制),并且高考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进档考生按高考实考分数(不含加分)由高至低和专业顺序由先至后原则安排录取专业;一、二专业志愿级差5分;公费师范专业只接受有公费师范专业志愿的调剂生。其他要求按本章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录取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和《东北师范大学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和《东北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本章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保送生、港澳台及华侨考生的录取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对于进档考生按“先分数(投档分)后等级”及专业顺序由先至后原则,结合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安排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 国际政治、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中美合作办学类均有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报考。英语类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对于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考生外语口试成绩应达到75分(100分制)、4分(5分制)、B(ABCD等级制)或良好(优秀良好等级制),其他情况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5)2号)执行。身体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残疾的考生,毕业后当教师可能会遇到困难,应慎重报考师范专业。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体检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者,按教育部和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具体培养及就业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住宿费标准一般为600-1200元/年,学费标准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一年后,符合条件者可按学校转专业管理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自主选拔录取(含农村专项)及保送生、艺术类、体育类等招生考试中有资格造假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校址:吉林省长春市
(校本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邮编:130024;
净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2555号,邮编:130117)
咨询电话:0431-85098500,85687511(传真)
招生网址:http://zsb.nenu.edu.cn
电子信箱:zsb@nen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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