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录取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济宁学院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济宁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济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济宁学院招生范围及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以上级批复为准。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及英语教育专业外语语种限定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俄语。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外语口试要求:英语及英语教育专业要求口试合格。
第二十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1)音乐学、舞蹈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美术学等本科专业、美术教育、装饰艺术设计等专科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含本、专科)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高考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安排相应专业。
(2)数字媒体艺术(本科)、音乐教育(专科)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高考文化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安排相应专业。
(3)普文、普理类进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录取,根据专业志愿、总分、相关科目成绩安排专业。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