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采取“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部分专业计划未完成,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已投档考生,如果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和考生各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我校少数民族预科(包含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普通民族预科班)仅面向广西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区内6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