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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肃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9 12:24:04

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及养老待遇
  兰州新区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1.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兵役优待补助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4.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的对象有哪些?
  答:(1)入伍时户口是本省的农村、城镇籍义务兵;
  (2)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5.兵役优待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1)兵役优待补助金根据服现役年限计算发放。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
  (2)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兵役优待金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发放。
  (3)农村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已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按照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补齐。
  (4)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自主就业的,按照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增发兵役优待补助金。
  6.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7.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扩展阅读
  记者从河北省民政厅获悉,10月1日起,河北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的抚恤金,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均有不同程度提高,是近年增幅较大的一次。据介绍,此次调整是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第1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通知,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
  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城镇分别为每人每年17830元、15470元、14630元,农村分别为每人每年11160元、10650元、10210元。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80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6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280元定期生活补助。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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