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教〔2014〕80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11月25日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闽教学〔2011〕3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及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师教〔2011〕1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为了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更好发挥学生的个性和专长,因材施教。
2.结合专业建设实际。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3.公平、公开、公正、规范。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体现公平、公开、公正,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考核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转专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未到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及小语种学生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跨类别转专业;
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单独招生、中职推荐免试);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5.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6.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7.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8.处于第三学年或毕业学年的;
9.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四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期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或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提出申请。
第五条转专业的比例及要求。
1.为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对于工学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对于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对于经济类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进行严格控制,对于其他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2.录取时生源地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本科一批专业;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的合作办学类专业;申请转入按大类招生相关专业的,在大类分选专业前,原则上应先转入相应的大类。
3.学生转专业应有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材料。如因学生患病原因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相关材料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
4.对在第一学年转专业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允许其转入同一年级,也可要求其转入下一年级;对在第二学年转专业的,原则上只能转入下一年级。
第六条转专业的组织管理及程序。
(一)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领导及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代表和教学秘书等组成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的组织工作。对学生转出申请的,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对学生转入申请的,要认真考核、严格把关。
(二)工作程序:
1.第一学期第十六周,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包括拟接收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含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
2.第一学期第十七周,教务处对各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各学院接受学生的报名咨询。
3.第二学期(下同)第一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专业调整申请表》。
4.第二周,学院对申请转出的学生所提交的材料(含《专业调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将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学生填报的《专业调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学生申请转入的学院。
5.第三周,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指已通过原专业所在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提交的材料(含《专业调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工作方案,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如通过学院网站公示等),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学生填报的《专业调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全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通知相关学院。
7.学院接到教务处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办理好学籍异动等有关手续,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条其他规定。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缺考等。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3.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4.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5.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6.学生对转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教务处或监察处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对学生的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八条附则。
1.福清分校、人民武装学院、信息技术学院的本科生校(院)内转专业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2.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