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寒假放假时间及开学时间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寒假放假时间暂无公布,大学通常从农历的农历十二月初十开始,各地的学校开始放假,元宵节后的寒假结束。寒假一般为1个月左右。但是在中国东北偏冷和其他高纬度地区,有时持续约45天,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持续约两个月。
二、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最新消息资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院招生工作质量,保障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公平、有序地进行,实现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生工作应坚持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以积极探索招生工作改革的新途径,提高生源质量为目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依法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生源质量、生源结构适应学院办学水平与社会就业市场需求。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社会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实行全院教职工参与线上招生宣传工作机制,全体教职工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学院线上招生宣传工作,形成全院全员参与线上招生宣传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一)招生工作委员会
主任:学院院长
副主任:分管招生副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管副院长
委员:党政办、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
(二)主要职责
1、审议学院招生计划和招生制度,对年度招生总计划及自治区内外计划、招生类别及其规模做出决策。
2、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3、决策学院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招生来源计划以及单独招生和高职扩招等分类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以及单独招生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学院的各专业办学实力、各专业就业情况以及考生报考意愿,提出加强和改进招生工作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方案,不断提高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
(三)起草制定健全完备、合格、科学的招生管理制度。
(四)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做好招生宣传工作,争取优质生源。
(五)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六)组织在全国有招生计划的省、自治区等地区的招生录取工作。
(七)组织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八)做好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统计、录取新生情况调查与分析。
(九)编写印制招生宣传资料,建设、管理招生信息网。
(十)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招生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组织和完成有关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成立二级学院招生工作组。
(一)二级学院招生工作组
组长:二级学院院长
副组长:二级学院教学、学生管理分管副院长(副书记)
组员:教务科长、学生科长、教研室主任、招生就业干事
(二)工作职责
1、提出本部门年度招生专业设置计划,及时上报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
2、组织选派招生骨干教师,积极参与学院招生宣传工作。
第八条 成立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督察工作组。
(一)招生督察工作组
组长:学院纪委书记
副组长:学院纪委副书记
组员:纪委信访室、纪律检查室及案件审理室负责人
(二)主要职责
1、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度有效”的招生权力运行要求,建立完善的招生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
2、负责对招生宣传、组织考试、录取等工作风险防控重点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
3、对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启动问责。
第三章 招生工作内容
第九条 制订招生工作各项制度。
(一)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制订招生工作制度和宣传方案。
(二)严格执行招生制度和工作规范,保持招生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条 编制招生专业计划。
(一)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和政策规定,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人才培养的长远发展,从有利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有利于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角度,编制年度招生专业计划。
(二)合理调配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就业为导向,努力使招生计划更加适应未来就业市场需求,使生源总体质量不断优化。
(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院招生网站发布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和信息。
(四)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可能被退档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
第十一条 制订学院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实际情况,编制、上报单招、统招及高职扩招计划;制订各项招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执行落实。
第十二条 组织招生宣传工作。
(一)坚持真实、客观、以诚取信,注重方法创新,充分利用现代媒体与互联网的快捷、高效,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招生就业处及各二级学院要及时更新招生宣传网页、充分利用微信小程序、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快捷宣传方式,适时编辑招生宣传材料,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与招生宣传。
(三)组建学院招生团队,对招生宣传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专业培养方向、就业去向及工作纪律等方面培训,不断提升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录取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及学院的各项政策,保证录取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生源情况和招生简章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具体比例。有关免试、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及录取原则等,以学院当年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依据录取原则制定切实可行、严密规范的工作程序,保障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熟练掌握互联网远程录取的有关技术,熟悉学院专业设置、招生政策等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录取工作期间要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纪律检查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监察、问责。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深入实施高考“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各环节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
(一)廉洁奉公,严以律已,秉公办事,依规招生,坚决抵制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办事规范,高效务实,及时完成招生工作任务。
(三)加强业务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探求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四)不借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参加考生家长(家属)安排的各种活动,不接受礼物和宴请;不擅自向考生和家长许诺。
第二十二条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自治区招生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