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地位
、涉及内司委的基本知识 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接受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领导。 内司委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的,换句话说内司委委员必须是人大代表。他们都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大会期间,内司委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 内司委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决定了它的活动原则实行会议制,而不是首长负责制。主要工作方式: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二是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凡是内司委研究和审议议案,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意见,都应当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能决定处理;三是依程序办事,内司委开展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内司委的议事规则,不允许有随意性。 内司委与人大常委会比较。内司委是权力机关的常设工作机关,属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对社会直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则是权力机关实体,能够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
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概括地说,有以几个方面: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方案,检查有关议案办理情况,并参与听取受质询的市内务司法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督促市本级各司法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系范围内遵守和执行; ()参与立法活动,对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属于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收集意见并提出修改意见; ()参与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评议、专题调查和执法检查; ()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会议审议意见落实; ()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各种规范文件和市辖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对其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的审查报告; ()联系市本级各司法机关和市辖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对应工作机构,听取其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提交的有关司法方面的申诉和控告以及对市本级各内务司法机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案件进行交办并督促办结; ()会同信访部门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有关案件进行监督。
三、内司委委员的职责 上面我主要讲内司委的性质和职责,那么主任委员、我们这些委员工作任务是什么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使审议权。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这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审议权包括知情权和发言权,代表在审议中有权了解与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和观点。经过审议形成多数人赞同的意见后,大会有关文件应当充分尊重这些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是行使选举权。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职权。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石。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否受到尊重是选举制度完善与否的标志。 三是行使质询权。代表在审议报告时,有权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质询案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对违法行为带有弹劾性质。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代表大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是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是人大代表对交付大会的议案或事项表明态度的权利。在代表会议上的表决,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权。从总体上说,代表行使表决权就是大会行使决定权,如果没有代表的表决,大会就无从决定问题,因此说每个代表是行使决定权的主体,这是确定的。但是,最终决定权的主体则是不确定的,表决结果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成为最终决定权的权利主体。 五是进行三(查)察。这是委员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内容包括:检查与内务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视察法院、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调查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并提出意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