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一直在执行常态化限行,每日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每天限行2个尾号。与京津同步。4月9日起开始新一轮轮换,周一限4和9、周二5和0,周三1和6,周四2和7,周五3和8。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4月9号开始新一轮尾号轮换,与北京、天津一致。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按“0”管理。
一
严禁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违反者罚款100元;严禁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方乱停乱放,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严禁在路口、4米以内的窄路、公交站、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妨碍车辆通行的地方停车,违反者将立即拖移车辆。
二
严禁机动车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反者罚款50元,记3分。
三
严禁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通行,违反者罚款50元;严禁压实线变更车道,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
四
严禁车窗抛物、乱鸣喇叭,违反者罚款50元;严禁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反者罚款100元,记1分。
五
严禁发生车损事故后,未按规定撤离现场,违反者罚款200元。
六
严禁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违反者罚款200元;严禁遇交通拥堵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超车、乱加塞,违反者罚款200元,记2分;严禁遇路口堵塞,仍然进入路口,违反者罚款200元,记2分。
七
严禁黄牌大货车未取得通行证进入市区外环路(含)以内道路,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罚款5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八
严禁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机妨碍安全行驶,违反者罚款50元,记2分。
九
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15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吊销驾驶证,3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
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
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影响识认的,予以警告处罚,10日内未换领号牌再次被查获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罚款200元,记12分。
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违反者罚款2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记12分。
十二
严禁违反规定,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违反者罚款100元。
十三
严禁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违反者罚款5元。
十四
严禁行人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隔离设施,违反者罚款20元。
十五
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违反者罚款2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六
严禁非机动车闯红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违反者罚款1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七
严禁驾驶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老年代步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扣留车辆,分别按未悬挂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拼装车上路行驶予以处罚。未悬挂号牌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未取得驾驶证的,处500-1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拼装车的,处500-1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
十八
严禁故意损毁、移动、破坏交通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造成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损毁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
严禁在机动车道上散发商品广告,违反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
公然侮辱、谩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辅警;以加速驶离、闯卡等方法,拒不接受检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交通警察、辅警执行公务的,以防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