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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噪音扰民投诉电话,南通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

发布时间:2023-09-16 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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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在省内率先出台《关于办理“社会生活噪声”治安案件的指导性意见》,今后处置噪声污染,有法可依了。

记者在市区南大街进行了走访,发现不少店铺门口都放置了喇叭,播放着各种促销广告,声音都在80分贝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100分贝,远远高出了商业中心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的噪声标准。

什么是“社会生活噪音”?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是否构成污染,主要在于他人的感受。

哪些情形属于“社会生活噪音”?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七大类情形,可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


    1.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居民住宅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声响设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3.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其他声响设备,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4.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5.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家庭室内装修活动,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装修,或者在此期间以外装修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饲养动物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社会生活噪音”认定办法

意见明确指出,一般情况下,如有3户以上的居民证实,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制造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行为人无异议的,即可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如果行为人对噪声是否构成干扰正常生活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噪声检测,被侵害人自行委托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意见规定了城市社会噪声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


    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昼间不超过45分贝,夜间不超过35分贝;

    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昼间不超过50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

    商业与居民混合区,昼间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

    商业中心区和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昼间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

    工业集中区,昼间不超过65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昼间不超过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社会生活噪音”超标的处理方式

《意见》认为,处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案(事)件主要目的在于化解矛盾、减少报警和投诉,对于初次制造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应当以教育、调解为原则。

行为人不听从调解和教育,确需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对于初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意见》特别指出,公安部门不能对行为人不经警告直接作出罚款处罚,必须是在行为人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才能进行。意见还指出,扣押用于制造噪声的设备,如音箱、喇叭等,要详细记录保全证据的品牌、型号、数量、新旧等信息。用于制造噪声的设备,一般不予收缴,但对于多次反复制造社会噪声,确需收缴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缴。

如何界定和取证成难题

《意见》同时给出了以上噪声扰民情形的处理方式, 对此,市民普遍表示欢迎。不过,也有市民担心,噪声是否构成污染,主要在于他人的感受,如何科学界定噪声、依法取证,依然存在不少难题。

公安部门表示,《意见》的出台主要是为规范化处置噪声扰民,提供法律依据,但由于声音在传播路径、受声点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因此在日常执法取证时确实会存在一定难度。

下一步,他们将加强路面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制造噪声违法行为,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合作,组织对噪声进行专业监测检测和联合治理。同时呼吁社会各界自觉降低、减少噪声,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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