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意见(试行)》,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健全联合惩戒机制,福州市特集中公布一批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黑名单”,维护区域信用环境。
根据《福建省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意见(试行)》对这些“黑名单”对象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的约束和联合惩戒。主要约束惩戒措施至少应当包括: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二)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三)依法限制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四)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限制出入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六)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七)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加评先评优;
(八)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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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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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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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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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