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焦点1办居住证有啥福利
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解读:能够享受接近当地居民的待遇
可以发现,根据“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尤其是在广大流动人口十分关注的子女教育问题上,“国家版”居住证明确作出了政策安排。虽然这样的安排目前还止步于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涉及牵动人心的高考。但是希望还是有的,因为条例也说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焦点2办居住证的能不能落户
不同规模的城镇、城市落户条件也不同
《居住证暂行条例》用了近600字的篇幅,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然后,针对不同规模的城镇、城市,居住证持有人的落户条件也不同: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
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
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就可以。
注:《条例》明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不过对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
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不得超过5年)都是必须的。
注: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还可以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
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里外透着一个字:“严”。
解读:符合当下我国城镇化发展现状
小城市有小城市的“好”,大城市有大城市的“愁”。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落户条件,是符合当下我国城镇化发展现状的。实际上,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已经为居住证持有人设置了落户通道。在特大城市中,上海已实施居住证积分落户,北京正在就居住证积分落户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版”居住证的出台,将把这些好的做法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加以强化。
办理居住证你需要知道的事儿
1申领条件:居住半年以上
有合法稳定就业or有合法稳定住所or连续就读
2办理机关: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3能否代办?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4申领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
●本人相片
●居住地住址证明
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
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办证费用:
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6发证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
●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特殊情况,可延长发放,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每年要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的“前世今生”
说“居住证”,必先说它那个“著名”的前辈——“暂住证”。
1958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不同地域之间的人口流动受到诸多限制。
1985年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实行以“暂住证”为主的管理办法。
这对于改革开放后的流动人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忽视流动人口的权益,强调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其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众多弊病。
2010年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3月
、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7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再次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目标。
12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2日,《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布,将于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这一承载着“公平”和“发展”双重意义的重要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迎来实质性推开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