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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萍乡市首套房首付比例及首套房认定政策贷款利率

发布时间:2023-09-20 14:11:55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改善居民住房居住条件,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责任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认真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严格执行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和改进监管方式,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研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2、提高贷款额度。将个人购、建房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45万元或者原则上按不低于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的80%确定。

  3、降低贷款门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证明合并计算。

  4、降低首付比例。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还清房贷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5、延长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6、实行提贷并举。职工新购买住房,可凭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可同时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一年以后,可按年提取公积金还贷。

  7、适度放宽提取政策。取消购买60平方米以下住房提取公积金限制,明确职工患八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患慢性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职工解聘、辞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时间限制,简化购房提取手续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证明按年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8、实行“商转公”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符合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

  9、实行“省内一体化”政策。在本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0、降低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比例。对获得2A以上信用评价或开发资质等级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减半收取贷款保证金。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1、加大金融机构对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12、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上级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切实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各商业银行不得收取除规定利息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金使用或规模占用费,不得使用以存促贷(存贷挂钩)的方式进行放贷,不得强制要求抵押当事人对抵押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

  13、推行住房公积金与银行组合信贷模式。实行最低首付购房,减轻购房者购房压力。各商业银行与市住房公积金加大协作力度,出台相关细则,推行住房公积金与银行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贷款模式。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4、单位或个人以购买、赠与等形式取得住房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其他情形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调整后的税率自6月16日起执行。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实行货币安置的,重新购置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15、对家庭唯一住房认定:一是个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住房,本次只购买一套住房;二是个人及家庭成员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本次只购买一套住房;三是个人及家庭成员有非住房但无住房,本次只购买一套住房;四是对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宅,可参照普通住宅标准。

  五、优化土地供给政策

  16、适时调整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科学安排住宅用地的供地比例,重点保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用地,提高商业地产、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项目供地量。

  六、创新征收安置方式

  17、鼓励货币化安置。依法依规全面提高中心城区规划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货币安置比例,严禁宅基地安置。对于大规模的集中征收安置,在货币安置的基础上,由政府搭建平台,向现有房地产开发商依法依规进行商品房团购,鼓励引导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城镇房屋征收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鼓励货币化安置,逐步消化商品房库存。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采用货币化安置的征迁户,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18、创新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模式。试点实行保障性住房“以购(租)代建”,购买或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房房源。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民营资本、企业及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七、优化发展环境

  19、加大对“小产权”房打击力度。继续保持打击“两违”的高压态势,坚决杜绝“小产权”房建设和交易的不正之风“抬头”。

  20、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备案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要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1)取消商品房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结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及时予以审批。

  (2)中心城区以外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在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户籍政策相关规定,可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买房所在地落户;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教育部门的就近划片入学需求,可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3)对建设单位信誉良好、建设主体工程验收合格的配建人防工程,在未完成综合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承诺书,由市人防办提前出具产权联系函。

  (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进度在正负零以上,允许做商品房项目的形象广告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项目开盘售房时间。

  21、规范房地产业规费征缴。对房地产开发实行清单式收费。取消没有法律、政策规定的房地产行业收费,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按下限收取。

  22、提高部门服务效能。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并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压缩办事时限,优化行政服务环境。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整顿和秩序规范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努力营造一个公平、有序、规范、透明的市场新环境。建立房地产信息共享平台,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整合,同时纳入与房市发展相关的土地、规划、金融等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全程监管、服务。供电、供气、供水、通信、交通等行业对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

  八、防范和处置市场风险

  23、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控。对在建或已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协调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收购,防止出现连锁反应,保持市场稳定。对经协调确实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引导购房者依法维护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24、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应对市场变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市场交易,增强市场信心。新闻媒体要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力度,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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