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小区逐渐增多,物业费的收缴问题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物业管理也分为多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小区房免不了要交物业费,以便改善小区公共设施、保证小区清洁卫生等。那么,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有哪些?下面小编就和你分享下关于湖北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相关政策,湖北物业空置房收费标准新规定,以下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官方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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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交多少谁来定,业主共有地区停车费归谁所有,空置房屋物业费能不能打折?这些居民关心的问题在新修订的《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都进行了详细规定。28日,记者获悉,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对于有效化解物业服务收费方面的难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红色物业”建设 物业费调整需经多数业主同意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早在2007年5月联合制定出台了《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物业服务收费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出台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价局工业品与服务价格处处长罗群林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对业主关心的物业费标准制定、停车费管理、房屋装修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办法》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的范围内容缩小并具体限定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得单方面决定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双过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多数业主同意。征求意见前,须按规定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
目前在部分老旧住宅小区、单位型小区、零星楼栋小区,还存在市场失灵、自治失效,无物业管理或管理不善等问题。为扭转这种状况,《办法》对促进创新物业服务管理、完善业主自治机制、改善老旧住宅区综合环境等作了规定。
《办法》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服务机制,持续推进“红色物业”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与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针对一些住宅小区存在的业主大会成立和开展活动难等问题,《办法》明确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退出政府定价范围的三种具体情形,倒逼街道、社区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依法组织指导有关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完善业主自治机制。
物业企业竞争上岗 需公开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等与业主建立良好合作信任关系的基础。”为促进化解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办法》对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竞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开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等作了规定。
“择优选聘物业服务提供者。”建设单位要依法公开选聘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他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主体、业主委员会等每半年公示一次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情况,并适时审计。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该不该给予折扣优惠,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办法》规定:可以给予折扣优惠的空置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是否给予折扣优惠及优惠的具体比例,由各地价格、房产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小区业主公有车位收费归业主共有
据12358价格监管平台资料显示:近三年来,公众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的投诉一直高居各类价格投诉的前列。为治“顽疾”,《办法》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
《办法》提到,商品房销售前,建设单位要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具体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明确并公示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方便业主准确知情,有利于减少乃至避免因此引起的矛盾纠纷。”
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方式和用途,应优先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设备建设维护。
对于市民反映的停车费和车位售价过高等问题,《办法》指出,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要通过开展成本调查、公开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此外,针对群众关于房屋装修过程中的收费、门禁卡收费及押金的价格咨询、投诉较多的实际,《办法》规定,不能随意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以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的,要先出台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管理办法可以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制定,也可以由业主大会制定。
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除此之外,与装修有关的其它费用如装修管理费、电梯运料费等,一律不得收取。
湖北省物价局强调,针对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内,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引发的停水、停电事件,物业服务主体(小区物业公司)有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物业服务费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主体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