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岳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3-09-13 11:39:03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岳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中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安置房,是指在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工程项目建设时,为被拆迁住户进行集中统一安置所建的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集中安置房小区内所有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场所、场地以及道路维护、园林绿化、环境保洁、垃圾转运、治安监管、公共秩序维护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自行选定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本区范围内的集中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区房产分局负责对本区范围内集中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禁违局、区规划分局负责集中安置房小区的禁违拆违治违工作。

第八条乡镇(管理处)、村(居)委会应将集中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范围,对辖区内集中安置房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的关系,及时调处物业服务纠纷。

第九条集中安置房小区业主委员会自主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并与之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集中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同一集中安置房小区内的业主,应当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小区业主代表协商组建。

第四章 物业移交

第十三条集中安置房小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集中安置户办理购房手续后至验房入住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小区业主代表进行物业管理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集中安置房小区竣工验收、分房到户至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物业管理,过渡期内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业主代表实施。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明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现场核实予以保修。

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另行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从质保金中予以列支。

第六章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集中安置房小区内,配套建设独立成套的、具备使用条件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配置标准为:

(一)小区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120平方米;

(二)小区建筑总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每超过5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七章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集中安置房小区公共服务和装修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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