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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亮点

发布时间:2023-09-16 02:20:58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亮点

  根据今年立法计划,《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将于今年7月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江苏各地检查发现,目前,我省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已经实行二十年,很多规定与新消法不相一致,也与消费维权现实不相适应,同时,新消法的部分法律规定内容也难以落地见效。一是七日无理由退货实现难。二是举证责任倒置执行难。新消法虽然对购买耐用商品和有关服务产生纠纷规定了有利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倒置内容,但对耐用商品和有关服务的范围、不履行举证责任倒置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异议,影响该规定执行。三是个人信息保护难。四是惩罚性赔偿界定难。由于界定标准的缺失,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分歧较大。尤其是赔偿额度较大时,双方很难达成协议。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论证修改,以增强法规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新消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举证责任倒置、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内容,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性创新,并提高其可操作性;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健全消费维权的法制体系,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条例(草案)亮点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其中写入这样的条款:预付式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有效期至少3年;加盟店跑路了消费者可找总部索赔。

  最大亮点

  苏版“草案”增加对“会员卡”制约条款

  会员卡“卡”会员的案例早不鲜见,办了卡钱退不出也就罢了,最惨的是无良商家卷铺盖走路,会员卡就成了张塑料片。在昨天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创新性地对“预付款”式经营方式进行了多方面约束,这也是苏版新消条草案与国家层面开始执行的新消法比较最大的亮点。

  草案新规

  预付款未履约可无理由退款并付利息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钱没用完店没了?未经担保须办卡前明示

  鼓励、支持经营者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未向消费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记名卡不超5000元,不记名卡最高1000元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除外)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

  预付款办卡可在15天内无理由退款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允许消费者在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加盟连锁店跑路,总部负连带责任

  加盟店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加盟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加盟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并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加盟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

  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被特许人无力承担或拒不承担对消费者的售后责任的,应当由特许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预收款应专款专户不得用于买房炒股放贷

  发卡经营者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预付卡资金只能用于发卡经营者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权威解读

  美容美发健身业成“人去楼空”高发区

  国家实施新消法后,江苏原有的消保条例已经存在多处与新法不符的情况,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纳入了今年的江苏立法计划。根据立法程序,条例草案首先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

  那么苏版的新消条与2014国家版相比,有哪些新的特色?省消协相关人士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大亮点就是对预付款、连锁店消费等一些常见的案例情况进行了明确,尤其是预付款消费最后店去人空、倒闭后无人认账,消费者几千几万元打水漂等情况,在江苏出现过很多次。历年来江苏省消协、省工商排出的十大消费典型案例中,都曾多次出现过此类案例,美容美发行业、健身行业此类消费维权案例尤其突出,为此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还曾经专门跟美容美发等行业协会协商制定了行业公律,为预付款消费立法做好了准备。

  预付费投诉主要表现形式有五种:一是商家中途歇业或者转让,消费者余下的预付款无法正常消费或者退款;二是消费者提出退订时,商家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拒绝,或者收取高额的退订费用;三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强制交易;四是办卡后服务滑坡,无法兑现初始承诺;五是商家在进行服务时所用产品存在问题,致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特别是,预付式消费与非法集资、恶意诈骗等犯罪行为捆绑,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苏版新消条草案中,对预付款的限额、年限等都将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的保护,今后消费者再遇到相关的案例可以依法维权。

  为什么没有约定预付款强制担保条款?

  记者注意到,在草案中,对于商家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用的是“鼓励、支持”,而非强制。为什么不采用强制性条款,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最大限度保障?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早在2012年,南京发生轰动一时的“小豆丁”跑路事件时,多方管理机构和专家就曾进行相关的探讨。当时,南京大行宫附近长发大厦B栋15楼一家名为“小豆丁早教中心”的机构突然人去楼空,众多家长的预付钱款面临“打水漂”。在发生多起此类事件后,省消协方面一直在推动对预付卡消费者进行担保,但是银行方面存在较大的操作难度,尤其是“账户内的资金到底属于谁”这点无法明确,是加强银行第三方监管的难点。

  比如,如果资金属于发卡企业,那么如果企业破产、老板“跑路”了,消费者可能找银行要钱,影响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如果资金属于消费者,由于刷卡主机设在商家,发卡企业恶意盗刷的可能性非常大,要达到像信用卡一样的防盗刷功能,那又需要相当高的风险防范投入,目前条件尚不具备。

  省消协相关人士表示将组织专人进行研究并征求消费者意见,结合过往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最终在四月底五月初左右提交修改意见。

  如何处罚

  预付款经营不守规矩最高罚3万元

  对于会员卡“卡”会员的行为,草案中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也是苏版新规

  上门推销也适用七天无条件退货

  国家新消法明确了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此次江苏的规定中又增加了新的内容。草案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会议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与国家规定相比,增加了“上门推销”、“会议推销”两种情形。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应退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最高处3万元罚款。

  赠品不免除退换修理责

  在日常消费中,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领到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以赠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情况。苏版新消条草案为此明确了奖赠品的退货、更换和修理义务。草案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做、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非三包商品也有6个月保修期

  草案还明确了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商品房、汽车等商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国家的三包规定基础上,除了明确七天退货等条款外,苏版的条例草案中又有所突破,规定需要安装调试后方能使用的商品,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包”起始日期。另外,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不能上门服务的,应当承担消费者的交通、运输、装卸、误工等合理费用。

  15种消费欺诈“保底”赔500元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三”,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最低保底赔500元。苏版新消条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对消费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约定了15种,包括“故意销售或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故意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等。

  质量鉴定费用由经营者预付,消费者提供担保

  在国家的新消法明确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之外,苏版新消条还进一步增加了瑕疵举证责任、质量鉴定和检测方面条款。

  草案中明确,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双方约定送法定机构检测、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预先支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费用,没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承担费用,双方均有责任的分担费用。

  如果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能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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