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改革情况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法律职业人才。
二要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要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要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
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
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四、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及时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公告,引导考生和社会的预期。
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原文: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国家司法考试改革问题解读
1.非法本有C证算老人么?能考么?
答:假设还按照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来执行的话,如果你拿到了非法本的C证的话,就还能参加现行的司法考试,拿一个更好的证??A证。但是如果2016就实施这个意见,能不能参加这个考试还要看司法部的公告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来把握。
2.之前修了法学二专业,能参加考试吗?
答:这可能涉及到双学位的问题。双学位一般是在本科阶段修一个双学位,往往拿到的学历证书只有一个,就是主修专业的那个毕业证书,学士学位有可能就拿了一个。这样的双学位可能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种情况,就是你拿到了一个非法学类的毕业证书,例如你拿到了一个计算机专业的毕业证书,一个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同时又辅修了一个法学的,最后你拿到的学位有法学的,也有非法学的,即学位有两个。据此可知不属于前面说的A情况,A是法学的本科加法学的学位,其实属于B和C两种情况了。非法学的本科,按照B情况,需要法学的硕士、法律的硕士或法学的博士;如果是C情况,拿到了一个其他的学位,但是还要加三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所以之前修了法学二专业,就是他之前拿到的那个法学毕业证书不是法学类的,所以应该按照B或者C来处理,也就是说他那个法学的学士学位没有用。
3.不是考试资格,是取得证书资格?
答:您的理解很对。报考的时候,也是会对学历学位等有要求的,但是报考时采取形式审查,在网上完成报名,网站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只是取得证书资格的三个条件之一。学位学历方面的审核,主要是在考试通过后申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证书的时候,因为此时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要求申请者提出相关的学历学位证件证明及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从操作层面上讲,很有可能会核查学历学位证书编号、认证信息等。因此,取得证书资格的条件与报考条件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儿。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4.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人员能不能考呢?
答:如果从文字表面来讲的话,好像高自考的法律本科和法学学士,由于他这个本科毕业证书,不是全日制的普通高校的情况。对于这样的人群,按照《意见》的文字表面来看,好像要进一步考研究生,提升自己的研究水平,拿一个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从而才能参加法律的职业资格考试,具体的还有待司法部的改革方案和公告去进一步了解。但是也可能等同于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还要等待进一步明确。很可能是现行国家司法考试运行的最后一年,根据现行司考来看自考是肯定能考的,而且能够拿到A证,所以建议大家抓住的这个机会。
5.这么多人都要考是不是没有含金量了?
答:您的理解是有偏差的,这说明这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更高了,你拿到这个证之后就业面更大了,职业发展空间更大了。所以要抓住机会通过,而且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你通过司考,拿到这个证就相当于以后那个更严格的证书了。
6.司法部公告什么时候出?
答:根据《意见》的内容,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具体司法部有关具体改革措施的公告,估计不会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完成后,司法部的实施方案才会具体到位。
7.法学类到底什么意思?
答:法学类指的是法学相关专业,在学历证书上写的是,某某法学院法学专业或者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等与法律有关的法学专业类型。这里的法学类并不包含政治系、思想政治系、行政管理系等能够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专业。当然,一切还是等待改革实施方案中对法学类专业的规定为准。这里我们仅作一个字面意义上理解。
8.思想政治教育,获得的学位证书是法学学位,算不算法学类呢?
答:根据《意见》已公布部分文字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仍然属于非法学专业。首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本科阶段并没有进行系统的法学教育;其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历证书上仍然是思想政治教育,而非法学专业。因此,虽然类似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这样的学位证书上是写法学学士学位的,仍然不能算作是法学类本科学历。
9.不是说非全日制的不让考了吗?
答:按照《意见》已经公布部分的字面上理解,非全日制的需要再去获取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双证”,才能够达到取得资格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是,司法部很有可能会对某一部分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本科学历进行同等性规定,即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是否视同处理,就需要看之后司法部的官方文件的出台了。预计是现行司考制度的最后一年,非全日制本科学历还是可以正常报考和取得资格的。
10.考了一年再拿资格有问题?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11月20日发布的公告中的最后一条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因此,未在规定期间内申请的,过一年之后,还得再参加一次考试。因此,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及时关注各地司法局官网公告,及时进行成绩查询和资格审核申请!
11.三年的实习经验可以是兼职吗?
答:根据通常意义上的理解,这里的相关法律工作,必须是与法律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工作。既然是指工作,就应当是正式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而不应当是实习。改革措施落地后,对3年工作经验的实质性审查,从操作层面上来说,很可能是和个人社保缴费记录挂钩,而兼职是无法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的。因此,这里的三年工作经验应当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全职工作。当然,具体的改革规定,还是应当以官方文件为准。
12.非法本,但是法学研究生,三年制的,第几年可以考?
答:通常意义上来理解,这种情况参照大三期间考司考的规定,有可能是研二就能考的。当然,具体规定还是要以官方改革方案来落实,以官方文件为准。
13.全日制大三本科明年还能考吗?
答:很可能是现行司考的最后一年,所以根据现行司考制度,无论是非法还是法学的大三的学生,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的,不管是普通高校还是成人高校的,全能参加考试,所以要抓住这个机会。
14.自考法律本科还能报名吗?
答:按照《意见》已经公布部分的字面上理解,改革后,自考本科的学历,不能直接取得资格,需要先获得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双证”学历。但是,司法部很有可能会对其视同处理,即视为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是否视同处理,就需要看之后司法部的官方文件的出台了。预计是现行司考制度的最后一年,自考本科学历还是可以正常报考和取得资格的。
15.同等学力研究生行不行?
答:同等学力研究生通常指申请学位者或报考研究生的考生中,虽然没有大学本科或者硕士生、博士生学历(包括获得相应的学位),但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达到了相当于大学本科或硕士生毕业以及博士生申请论文答辩时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人员。同等学力是非本科、硕士生毕业者报考硕士生、博士生,以及不具备硕士生、博士生学历的人员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时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同等学力资格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以及接受其报考或申请的单位审核。所以同等学力研究生是只有研究生学位,往往没有本科学历,故从《意见》的字面规定看是不能参加考试而取得资格的。对于此种人士,是否视同获得学历,还得看司法部官方文件如何规定。
16.会有面试吗?
答:目前没有增加面试,《意见》落地后估计仍仅是笔试,以案例为主。
17.限制非法本,那专业律师的问题怎么解决?
答:专业律师如果限制本科必须是理工科专业的话,那么他们取得国家统一考试资格,就应当先行取得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及以上的学位,或者从事相关法律工作3年以上。司法部还是给出了这些特殊行业的获取途径的,只不过要求更为严格了。
18.我是自考法律本科,现在拿到了全日制法律硕士双证,可以报名吗?
答:您已经获得了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学历证和学位证,当然就可以报名了,改革后的取得资格对您是没有影响的。但是,改革后,考试内容和难度方面还是会有一些变化,建议您抓住“改革红利”,尽早报考,尽早通过!
19.16年自考生还能考么?
答:根据《意见》内容,预测,是现行司考制度运行的最后一年;2017年是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运行的第一年。所以自考生还是可以考的。从《意见》的字面含义看,2017年改革后,自考生考试需要拿到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双证”才能参加考试。但司法部很有可能会对其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是否视同处理,就需要看之后司法部的官方文件的出台了。
20.成教考法本无学位,不知能考吗?
答:根据《意见》已经公布的内容,同时有学历和学位才能报考。但,我们预测是改革前的最后一年,各项政策应当还是不变的,成教法本在还是能报考的。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21.非法学的必须要取得法律硕士才能考?
答:根据《意见》中对学历的规定,改革后,全日制的非法学类学历人士,获得本专业的学位证和学历证后,为获得报考资格,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必须再获得一个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或法学博士的学位;另一种是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所以即使《意见》落地后,还不是必须取得法律硕士才能考,也可以是“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我们预测的考试政策是不变的,非法学本科不需要其他附加条件就能报考并取得资格证书。
22.非法学类的硕士能考吗?
答:根据《意见》中对学历的规定,改革后,非法学的硕士,仍属于非法学类学历人士,获得本专业的学位证和学历证后,为获得报考资格,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必须再获得一个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或法学博士的学位;另一种是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所以即使《意见》落地后,还不是必须取得法律硕士才能考,也可以是“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即不完全排除其报考的可能性,只是附加了条件。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23.本科学历,必须是进行全日制吗?
答:从《意见》已经公布部分的字面上理解,改革后,对本科学历的要求更加严格,必须是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证书,以区别于非全日制和成人教育院校等学历证书。但是,司法部可能会视同处理,即将这些国家承认的其他学历等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24.单证在职研究生行吗?
答:如果您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本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在职研究生又拿的是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学位证书,改革后,您仍然可以报考。但如果您的获取的是非法学类的硕士学位证书,您还是需要再获取法学硕士或者法律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或者三年以上法律工作,才能报考。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25.我是大学双学位,第二学位才是法学,不知道国家承认不?
答:从通常意义上理解,您的第一学位不是法学类,说明您本科主修的是非法学专业,虽然获得的第二学位是法学,您的学历证书上应该仍然是以你的主修专业为准。因此,您并没有获得法学类专业的本科学历,按照《意见》的字面规定,是不能算作法学类本科专业的,属于非法本专业。您有两种途径可以获取资格:A种途径是必须再获得一个法学硕士或者法律硕士的学位证;B种途径是从事相关法律工作3年以上。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26.法律顾问具体指什么?
答:从学理上,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这是广义的法律顾问。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现在的很多企事业单位都会聘用法律顾问,以备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相关合同的起草审核已经相关法律行为的代理等等。《意见》中所称的法律顾问范围,还需等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27.我有企业法律顾问证,是不是也必须考试?
答:根据《意见》已经公布部分的文字说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原有的企业法律顾问证,继续从事企业顾问相关工作,是可以的。但是,我们预测,您要是在《意见》落地后转行做其他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岗位的,就需要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当然,具体的规定,还是应以司法部官方文件为准。
28.民警是不是也要考司法考试?
答:根据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对民警没有强制要求。将来《意见》一旦落实实施,有一些警察也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例如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警察、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警察,但是如果不是从事这两种的,只是鼓励取得,不是强制性的。
29.在乡镇计划生育执法的算不算执法人员啊?
答:属于,乡政府也是行政机关,里面肯定也有一些执法的事,计划生育执法也是一种执法,所以在乡镇计划生育执法的也算执法人员。当然了,根据《意见》的规定,这样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属于必须取得资格的人,因为他尽管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这个决定,他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所以这样的执法人员是鼓励取得这个资格,不是强制取得的。
30.劳动保障监察员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吗?
答:如果您在劳动监察部门从事的是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工作,则属于改革后新增加的一类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要参加考试;如果您从事的仅仅是一般性的劳动监察工作,则属于国家鼓励取得资格的人群,这取决于您目前的工作岗位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