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2019年重庆城乡低保条例修订草案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09-18 15:07:36

  重庆城乡低保条例修订草案最新消息

  对于低收入群众而言,城乡居民低保无疑在保障基本生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于此同时,骗保问题也时有发生。对于骗保行为,将如何加大处理力度呢?今(28)日上午,记者从正在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了解到,会议期间,《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将进入二审。二审稿中提出,除了虚报、伪造等手段骗保将受到法律制裁,享受低保期间,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变化应告知而不告知的,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春焱介绍,《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一审过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市人大网站公布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去年12月,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永川区何埂镇和铜梁区石鱼镇的村社实地调研,与区民政部门有关人员、镇和村社负责人、低保对象等进行交流,深入了解了相关情况。

  刘春焱介绍,关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二审稿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外延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在低保申请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有哪些?二审稿显示,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在公示方面,二审稿提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结果应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三日。公示结束后,初审意见和重新调查核实情况还应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刘春焱还介绍,二审稿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依据。

  “现实中有的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没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也存在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现象。”刘春焱说,二审稿增加了对低保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即享受低保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证明而不出具证明的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近日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统筹,并针对现行条例在低保工作程序方面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作出了修改。

  淡化城乡区别

  此前出台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要求,提出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修订草案淡化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区别,并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最高限额、计算方式、发放时间、核查周期等规定进行了统一,仅在就业扶持方式和低保对象的义务方面作了区别规定。”重庆市民政局局长刘涛说。

  细化认定条件

  根据修订草案第十条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必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除此之外,为了更加准确地了解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将对低保申请人进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家庭成员收入计算以及家庭财产计算,以此来综合评定。

  重庆市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士指出,修订草案对低保对象的认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结合消费支出状况进行综合认定的规定,完善了农村家庭收入的计算方式,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和分户计算的认定进行了细化。

  在低保对象认定的可操作性上,重庆市人大内司委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修改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以内的”。

  调整审批职责

  现行条例规定,低保申请人只能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

  鉴于村(居)委会为群众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能力,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对低保工作中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的职责作了调整。

  修订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群众评议和公示。此外,区县民政部门入户抽查的职责也将增加。

  强化相关义务

  刘涛指出,针对在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一些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不配合核查工作等问题,为保障低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修订草案对低保对象的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在权利义务方面,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低保对象的相关义务,第二十九条详细说明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保障对象的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借鉴实际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对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定期核查。根据低保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的不同,核查周期也有所变化,这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作了详尽分类。

  修订草案还提出,将采取近亲属备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对低保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进行登记,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95%的人继续看了

其他人推荐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