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27项措施推动我国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全面改革。
“民之所往,施政所向。即便伤筋动骨,也是为了脱胎换骨。驾考改革既是“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的愿望”。改革本身既是驾考管理服务工作的一次简政放权,也是驾考管理服务机制的彻底转变。”
驾驶证自学直考
《意见》明确指出,在条件准许的环境下,将试点非经营性质的小型机动车驾驶人自学考试。同时也做出限制规定,自学车辆必须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并要有随车指导人员,在指定时间及道路上进行驾驶学习,最终申请考试。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如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随车人员也将依法承担责任。
驾驶证考试可自主选择时间及考场
《意见》规定,今后将开设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考生不必再向驾校预约安排考试,通过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方式均可报名,考试地点自定,付费方式也将支持网上支付等形式。
考前免费告知并准许熟悉考场环境
考生在考试前可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设施以及线路流程等,《意见》中明确指出考生有权利质疑考试评判结果,并有权查阅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驾驶培训中的四门考试科目可连续考试
《意见》中提出未来将逐步推行一次性预约考试,考生可同时报名多项目考试内容,不必多次往返。夜考也将进行改革,启用日间模拟式进行。所有科目全部合格后按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后,当日即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全国均可补换
今后,如驾驶证丢失,驾驶员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异地补换驾驶证,驾驶证审验及中大型客车驾驶证申领等同理。考试、学习及换证今后将不再受地域限制。
驾驶证注销可再次申请,直接考试无需学习
《意见》中指出对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在各方面条件复合申请标准的前提下,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撤销人员除外。
国际互认,有望在多国持中国驾驶证换证行车
国际互认方面也在与其他各国积极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今后将有望扩大换领范围,国人境外驾车将更为方便。
此次驾考改革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面对群众关于“政企不分”的抱怨,政府部门不回避、不拖延、不推诿,积极主动“自我革命”,重申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举办驾校,禁止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参与,明确要求驾校经营严格执行驾校脱钩规定,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问题。
另外:
针对当前驾驶人考试需求迅猛增长,但相当一部分地区政府考试资源供给不足、考试能力低、待考周期长、考试积压严重这一问题,《意见》明确提出了“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使用社会考场,提高考场供给能力”的工作新思路,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在确保考试标准要求不降低的同时保证了社会考场投资方的合法利益。
针对当前大型客货车辆驾驶培训质量差、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不能满足我国复杂道路交通环境需要、合格驾驶人缺口大这一问题,《意见》明确提出了“实行大型客货车辆驾驶人专业化培训,试点在部分大专院校等开展职业教育、建立培训基地集中教育培训”的培训新方式,有利于提高大型客货车辆驾驶培训质量、提升大型客货车辆驾驶人的职业素养和专业驾驶技能,在确保安全驾驶重点车辆的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机结合的教育培训新模式,能有效地缓解大型客货车辆驾驶人供需矛盾。
《意见》还同时公布了到2018年的具体规划与实施时间,到2018年这些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