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二胎奖励最新政策规定暂未公布,以下是往年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一、河北二胎奖励最新政策规定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 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 制度。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的。
第二十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 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 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生二孩仍可享受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按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不含补缴时 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也就是说,只要参保人员符合生二胎的政策,就可 以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时,还需 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男职工这样享受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不是一次性的,除了包括生育时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外,还包括生育 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休 假、流产产假期间的津贴。
甚至参保女职工退休后,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石家庄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 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也就是说,参保男职工的配偶 可以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如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报销;也可以是参保女职工配偶 享受待遇,如计划生育费用报销等。
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的,用人单位及时凭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收据等,每 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生育保险可异地报销 常驻外地女职工生育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驻地选择一所有产科的基本医 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 疗费申报手续。
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医疗 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统筹区生育的,应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于生育前一个月 通过用人单位向市医保中心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易地生育备案表》, 办理备案手续;女职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可就近就医,但应在三个工 作日内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向市医保中心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易地 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生育保险待遇还包括产假 按照《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女职工生育还可 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 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施行节育措施的职工,也可享受节育假: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 休息2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施行输 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二、河北二胎产假多少天
依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四)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