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西二胎奖励最新政策规定暂未公布,以下是往年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一、山西二胎奖励最新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我省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
(二)夫妻双方未生育或已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生育一孩、二孩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一)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出生前或出生后,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生育服务登记。村(居)、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将登记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部门。
(三)跨省流动人口、报销生育保险费用、领取生育津贴或享受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的夫妻,确需生育服务证件的,可到办理登记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妻,可以持同一个生育服务证,生育注册栏内登记两个孩子的出生信息。
(四)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由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给予办理,并登记在册。
三、生育三孩及以上子女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审批对象
1.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
2.子女数计算方法:夫妻的子女数由夫妻二人各自生育子女数和共同生育子女数累计计算,包括收养、送养和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计入收养人子女数。
(二)审批主体
1.夫妻双方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2.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3.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4.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我省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三)审批办理
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等相关证明。 对于不能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核实补录信息系统后,予以办理。
四、政策衔接
(一)实施时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公布的实施时间,即2016年1月1日。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夫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四)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五)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从其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
补证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
(八)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九)夫妻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以“身边子女数符合再生育条件”为理由而申请再生育的,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
五、便民服务
(一)服务内容。夫妻生育可免费享受以下服务。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农村住院分娩补助,家庭随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等。
(二)网上办理。推进生育服务证网上办理。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平台查询予以解决,减少并逐步取消纸质证明材料,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
(三)代办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委托他人或村(居)计生服务人员代办,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可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在代办过程中,应当保护申请人的隐私。
(四)限时办结。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办结;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需要在省内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市、区)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窗口建设。乡级或有条件的村(居),应设立计划生育办证大厅,没有办证大厅的,应设立计划生育办证窗口。在办事场所全面公开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八项内容,方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实行首接责任制,提高窗口办证效率。
(六)健康教育。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服务人群,以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普及科学知识,加强咨询指导,告知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以及奖励扶助政策。倡导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注重正面引导,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巨大努力。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搞好人口监测。建立人口出生监测预警机制。尽快实现全员人口数据库、出生分娩登记、儿童预防接种等出生信息的互联互通,健全信息动态采集长效机制,做好风险防控,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幅波动,确保人口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四)强化基础工作。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稳定机构队伍,确保基层有人干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特别是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强对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加强综合执法监督工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的孕前优生指导和孕期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规范生育秩序。严格再生育审批,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六)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
本实施细则仅限于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山西二胎产假多少天
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