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是怎样可享受的,对于2017年最新就业补助资金新规实时,贵州出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学生创业可享
贵州出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学生创业可享补贴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贵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为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共七章36条,明确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办法对资金支出范围、标准、分配、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范。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和创业平台创建补助等支出。
《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其中,《办法》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保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保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贵州籍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并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省籍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等,一次性给予每人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同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原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原退伍军人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