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学生只能有一个学位,已被录取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予以录取。
九、加(降)分政策
(一)五年制高职(含师范)、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的有关录取加分政策按省招考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普通高中录取的加(降)分政策规定另文下发,各郊区(市)县普通高中录取的加、降分政策由各郊区(市)县招委、教育局参照中心城区政策制定。
十、强化学籍管理与招生考试的衔接
为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积极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成都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加大招生与中学学籍管理衔接的力度。各区(市)县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市教育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各初中学校的所有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中考报名,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后,各区(市)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上报所有初中毕业生的录取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将以各区(市)县上报的报名数据和录取数据作为计算初中巩固率和高中升学率的重要依据,并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学籍管理的基础信息。
十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招生纪律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区(市)县招委、教育局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各类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顺利完成,积极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认真向学生、家长、社会做好宣传工作,精心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充分尊重学生的志愿,不得更改学生志愿,尤其不得限制学生报考或不报考某类或某所学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毕业学校和招生学校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充分尊重学生对各学校招生的知情权,招生宣传要客观、真实,给学生及家长以完整、准确的招生指导。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不向学生提供中职类招生信息(含招生政策规定)及虚假不实宣传的行为。招生宣传必须以不妨碍初中教育教学工作为前提,严禁诋毁其它学校和其它类别的教育,杜绝恶性竞争;严禁录取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提前违规招生。
凡纳入成都市统一招生的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和各类中职学校(含五年制以及三年制的职业高中